A. 犯罪原因系统的犯罪原因论
文章来源:东方法眼 2004-10-28 12:08:20 (一) 刑事新派与旧派的划分
将不同派别的刑法学说包括犯罪原因论进行比较,首先遇到的问题是学派的划分,正是存在不同类型的学说,我们才为研究之便,将其划为不同的派别。而如何进行划分,划分的标准不同,对各派学说就会出现不同的对立统一的局面。日本学者大谷实教授,中山研一教授、大冢仁教授等都作出过不同的分类结果,我国学者亦存在不同的看法。[①]由于这些学者没有明确划分标准,划分的结果虽有相近之处,但仍然很混乱甚至于不能自圆其说。
本文对旧派与新派的划分标准是时代背景,学术观点、研究方法。因此,贝卡利亚、边沁、费尔巴哈、康德、黑格尔等属于古典学派的代表人物。这一派的特点是产生于十八世纪中叶资本主义上升时期,反封建专制,追求自由、理性的时代背景,接受前人的启蒙,以传统的研究方法从事刑法学术研究,倡导罪行法定,罪行相适应,人道主义,客观主义,尤其是意志自由论,是该学派的理论基石和与新派相对立的重要标志。也是本文所重点关注的。新派又称近代学派,实证学派,他产生的时代背景是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自然科学的空前发展,社会矛盾尖锐,犯罪呈上升趋势,该学派以实证的研究方法,该学派的观点是强调犯罪的社会原因或先天原因,社会责任论,个别预防论等观点,新派中又可分为刑事人类学派,和社会学派。他们分别强调人类学因素和社会学因素在犯罪中的作用。
孟清郑德斯鸠,洛克、格老修斯,卢梭,等人一般归于刑法思想的启蒙者,这是因为他们的刑法思想虽然启蒙了贝卡利亚等古典学派的诸学者,但他们并没有形成系统的刑法理论。如果把携拆孟德斯鸠,洛克、格老修斯,卢梭等称为启蒙派的话,他们启蒙的是古典学派的贝卡利亚,边沁,费尔巴哈等学者,而不是对实证学派的启蒙。刑事实证学派与其说受了启蒙派的启蒙,倒不如说是受了达尔文甚至是伽利略、牛顿的启蒙。这也难怪有的学者将启蒙派也归入古典学派。[②]
(二)犯罪原因的概念及犯罪原因论的重要地位
犯罪原因是犯罪学的主要研究对象,③犯罪原因论是犯罪学的最主要的组成部分,各学派的刑罚观的不同归根结底是由于其犯罪原因论的不同,犯罪原因论体现了一个学派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其刑罚观与其犯罪原因论是否自成体系,是检验一个学派或学者能否自立于学术之材的重要标准。可以说有什么样的犯罪原因论就有什么样的犯罪观和和刑罚观。 (一) 主要论述及观点
古典学派的学者对犯罪原因论述较,少以至于有些学者称之为刑罚学派。例如美国犯罪学家Jon Lewis Gilin Harry ElmerBarnes NegleyK.teedengters等持这样的观点.[③]对古典学派的犯罪原因论可以作如下的概括:
1、人性自私。该学派普遍接受哲学家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的人性恶的学说,认为人的本性是自私的,而这种自私是一种恶,犯罪是人的本性的表现,任何人都有犯罪的可能。
2、意志自由.旧学派的学者认为任何人都有同样的意志自由,都能根据自己的意愿出自答隐颂己的行为,犯罪行为是个人选择的结果,犯罪人本可以不犯罪,这也正是犯罪人对其自由选择的犯罪行为承担则任的根据。
3、趋乐避苦,犯罪人之所以选择犯罪,是因为,犯罪是一种享乐,或可以避免不犯罪的痛苦处境。
4、功利主义,以最小的投入,换取最大利益,而不顾手段是否正当,犯罪行为符合这样的特点的,犯罪行为可以实现正当手段根本不能达到的目的。
(二)评价
加罗法洛认为:犯罪并不是对权利的侵害,而是对情感的侵害,这是的情感,主要是指道德感,每个民族都拥有一定量的道德本身,它们不是产生于个人的推理,而是由于个体的遗传。
没有对自由意志进行定量的研究从而使得许多古典学派的学者仅主张以客观危害作为量刑的根据.将自由意志由相对夸大到了绝对.将趋乐避苦看作人选择犯罪的原因,但为什么人们有着不同的苦乐观,不同的苦乐观又是什么原因形成的。为什么理性人面临同样的选择,也仅是少数人选择犯罪。即使特别强调这一点的边沁和费尔巴哈也没有作出解释。 (一) 人类学派
1、主要观点及论述
刑事人类学派的创始人龙勃罗梭认为犯罪是一种返祖现象,返祖的原因在于隔代遗传,并且第一次提出犯罪人的分类,第一类是天生犯罪人,既先天已有犯罪本性,龙勃罗梭的学生加罗法洛是刑事人类学派的又一重要代表人物,他创立了自然犯罪概念。
2、评价
龙勃罗梭的犯罪人是实定法的犯罪人,其作为样本的犯罪人都是监狱中关押的法定犯,而在其犯罪概念中也包括精神病人.这可以说是龙勃罗梭的研究未严格遵循统一律.龙勃罗梭取材的犯罪人多是危害治安的犯罪人并以惯犯居多,如抢劫,强奸,盗窃等类型的犯罪人,由此得出天生犯罪人论的的结论,难逃以偏概全的致命要害,难怪在其后期的观点中一再降低天生犯罪人的比例。
加罗法洛的自然犯罪论是对刑事人类学派的重大改进, 也是加罗法洛的最得意之作,“有些思想无论是纯学术的批判,还是我后来做的自我检查,都无法在最细微的程度上影响我去做出改变.这就是仅仅与法律上或传统上相对立的自然犯罪思想.我承认它可能用不同的形式表达,但我深信自然犯罪这一概念已经扎下了根了.”[④]如果 试想如果存在天生犯罪人,那么决不能用法定犯来概括这一现象,因为法律有恶法与良法之分法律有可能将本不应规定为犯罪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而本应规定的犯罪不规定为犯罪,法律又时常在变化中,规定人性状的基因又怎么能随着实定法的变化而变化呢?然而加罗法洛的自然犯罪概念,就超越了时空,把犯罪这一概念自然化,普遍化,这就与受自然规律支配的人的基因放到同一运动曾面上。在龙勃罗梭的逻辑体系里,这一点是混乱的,既然犯罪人是天生的,那么,犯罪就是一种自然现象,而其犯罪和犯罪人概念并没有法定与自然之别,这样龙的逻辑是混乱的,加罗法洛的自然犯罪的概念的提出,使得人类学派摆脱了这一困境,尽管加罗法洛并没有完意识到这一点。人类学派的共同特点是企图以低级的运动(生命运动)规律解释高级的运动(社会运动)的规律,这就难免自陷机械论的泥潭,但他们破天荒得将实证方法引入犯罪学的研究,充实了犯罪学的研究方法功不可没,并且不能不使我们思考这样一个命题:“假定最终科学有能力‘解释’DNA,并能够准确的预见遗传缺陷的后果,那么,在法律上将会出现许多难以回答的问题。刑事审判机关如何处置其行为由遗传缺陷决定的犯罪人?当这些人实施危害行为之前,社会有权利进行诊断和隔离吗?社会能够从这些人一出生就对其进行预防吗?”[⑤]
我想: 我们可以把人当作物去研究,而不能把人当作物去处理。
(二) 社会学派
1、主要观点
社会学派与人类学派一样反对把自由意志作为犯罪的原因,甚至否认自由意志的存在,但不同的是社会学派都是综合原因论者,社会学派并不是只承认犯罪的社会原因,而是相对于人类学派,比较重视犯罪的社会原因。这正是日本学者曾将社会学派称为折中派的原因。菲利在研究中运用了心理学,病理学、统计学的新成果,他将犯罪的原因分做三大要素,即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认为:“犯罪是有多种原因引起的,无论那种犯罪,从最轻微的,到最残忍的,都不外乎是犯罪者的心理因素状态,其所出的自然条件和其出生、生活或工作于其中的社会环环境三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⑥]这就是菲利的犯罪原因三元论。在此基础之上,菲利提出了犯罪饱和法则,他把一定的社会比做溶剂,犯罪比做溶质,犯罪三原因比做溶液所处的诸如温度,气压等条件。但也许是菲利的化学知识不够的原因,这个比喻性的称呼并不十分恰当,因为在一定的外在条件下,溶液的饱和只是反映溶质存在的最大量,但是实际上并不一定饱和,饱和只是特例,但菲利说的犯罪饱和是指:在一定的三要素条件下社会社会就发生一定量的犯罪,不多也不少。这与化学上的饱和并不十分相似。犯罪数量虽然与三要素紧密相关,但下结论说与三要素的变化成正比,就十分武断。
社会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李斯特,批判地吸收了比利时学者凯特来主张的社会关系一元论和和刑事人类学派的先天资质一元论,并认为菲利所说的自然因素只是社会因素的一种。由此提出了犯罪原因二元论,即社会因素和个人因素。并特别重视社会因素,李斯特指出:“大众的贫穷是培养犯罪的最大基础,也是遗传素质所以质变的培养液。改善劳动阶级景况是最好的和最有效的刑事政策。”[⑦]
2、评价
菲利的三元论与李斯特的二元论并五实质差别,因为在李斯特看来,环境与社会是一元,并重视社会原因,这实际上已接近犯罪原因的真理,但李斯特没有进一步论证两元之间的关系,是其缺陷. (一) 对立观点的总结
自由意志论是古典学派的理论基石,黑格尔指出:作为生物,人是何以被强知的,即他的身体和他的外在方面都可以被置于他人的暴力之下:但他的自由意志是绝对是不可能被强制的,[⑧]
新派反对旧派意志自由的观点,认为犯罪现象正如是世界上的一切现象一样受因果法则的支配。认为我们的行为一我们的身体上的要素与我们的环境的要素的竞和而左右,从而为之的意思也依此等要素是必然的自然而然的因果,而我们决没有成为意思自由之物。龙勃罗梭认为由于行为人的先天的身体构成异于常人,因而决定他必然犯罪。菲利对古典学派的认为犯罪是基于趋利避害的本性的自由选择的结果的观点给予了严厉的批评。他指出:“我们不能承认自由意志。因为自由意志仅为我们内心存在的幻想,则并非人类心理存在的实际功能。[⑨]认为:“犯罪有其自然的原因,与犯罪人的自由意志毫无关系。”古典学派早于近代学派,自然不能给予回应,然而后来兴起的新古典学派对于近代学派给予了顽强的回应。围绕着意志自由论与意志决定论以毕克麦耶为代表的新古典学派与近代学派代表人物李斯特进行了持续二十年之久的论战。
(三) 对立观点的哲学原因
刑事旧派的犯罪原因论是一唯心主义世界观在犯罪观的体现,自然法与社会契约是古典学派的出发点,自然法起源于古希腊。古希腊斯多葛派思想家芝诺(Zeno公元前350-260)认为自然法是遍及宇宙的统治原则,并被他们按泛神论的态度视之为神.斯多葛派认为自然法就是理性法,理性作为一种遍及宇宙的万能的力量,是法律和正义的基础。他们认为处处寓于所有人的头脑之中的神圣的理性,不分国别或种族.因而存在一种基于理性的普遍的自然法它在整个世界都是有效,它的要求对世界各地的人都由约束力.[⑩]及至中世纪,阿奎那使自然法神学化,主张自然法是从属于法体现神的理性的永恒法,认为理性的动物以一种特殊的方式受着神意的支配.[11]虽然作为近代自然法创始人的格劳修斯不再强调神意,.黑格尔和康德作为哲学家则是典型的唯心主义,新派的观点总的来说是唯我主义的,但夹杂着明显的机械性旧派与新派的对立,是自然法与实证派的对立。
既是世界观的对立,也是方法论的对立,由于受社会发展水平的局限,古典学派的研究方法主要是,由假想的前提进行理性思辩,命题的正确性,可靠性依赖于思想家的天才的思辩能力,和对社会法律现象的直观感受,他们的资料主要是前人的相关论着,在他们的时代社会的管理制度没有为他们的研究提供丰富的统计资料,自然科学的发展也没有为他们的研究创造出用于实证的测量工具,由于习惯或社会研究的传统,他们也并不重视这些,他们在着作中所举的事例与其说是证明自己的命题,不如说是在向读者解释他的命题,他们的学说是前人研究结论的线形延续,如贝卡里亚、边沁等,他们的思想能在孟德斯鸠的,卢梭等人寻到影子,甚至可以追溯到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这不是偶然的巧合,而是他们相似的研究方法和把前人的着作作为重要的研究对象的原因。
实证学派作为一个学派,是近代的事,是近代自然科学的发展为社会科学的研究提供了实证的思想和手段,诸如重观察、测量、统计、验证等,反对想当然的猜测。他研究的结论通常与人的直观感受不同,例如,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论在刑法学界引起的轩然大波不亚于伽利略的落体理论和爱因斯坦的相对论曾在物理学界引起的震动,实证的方法在自然科学领域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不能不使一部分学者将实证的方法引入社会领域,方法的革命必然带来结论的差别,否则,方法就没有开拓性的意义,而不过是另一种方法的左证。实证学派的贡献不仅是为刑法学说大厦添了新的砖瓦,而且贡献了新的建筑方法。
亚里士多德的关于自然科学的学说,在今天看来荒谬之及,然而其人文科学的学说仍被奉为经典,如果新派的研究方法称为实证方法的话,旧派的研究方法尚一时不知怎么称呼,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它是传统的方法,与亚里士多德的方法一脉相承,这种方法似乎极适合用于人文学科的研究。
不澄清概念的差别,不进行语境的统一,而渲染各派间的对立与争辩,难免会出现关公战秦琼般的笑话,不能把犯罪的构成要件与犯罪的原因混淆,自由意志只是法定犯罪的构成要件,而不是犯罪的原因,既然在古典学派看来自由意志是人的根本属性,是犯罪人和不犯罪人共有的属性,他怎么会成为犯罪的原因呢,说具有自由意志是犯罪的原因就等于说人具有大脑是人犯罪的原因一样荒唐.犯罪行为是有自由意志支配的,如何使用自由意志,以及供自由意志选择的可能性才是犯罪的原因,龙勃罗缩的犯罪的概念,加罗法洛的犯罪概念不同边沁的犯罪概念与实证学派的犯罪概念,又存在差异,这也是它们的犯罪原因论对立的原因之一。 一个人发育正常的人对自己的行为有认知能力,既他知道自己的行为意味着什么,会有或可能有什么样的后果,他的行为是他的意志所指向的,他的意志也能控制自己的行为,他是他的行为的决策者,(既旧派的意志自由论)。但这个自由是相对的,因为其各人的先天因素,以及其所处的社会环境,为准备了供其自由选择的素材,他的自由仅限于现有的素材范围的选择,选什么,虽然是完全自由的但素材的范围是注定(新派的意志自由否定论)的,比如面对是否要抢劫一千元现金的选择,无论是贫民还是贵族的意志都是自由的,因为决策者是他自己,都奔着最有利于自己的原则去选择,所以,他们的意志同样的自由,但他们面临对比的另一面是不一样的,这不是他们的自由意志所能决定的,贫民比贵族更渴望得到这一千元钱,而贵族比贫民更惧怕刑罚的追究。这种状况不是意志所能决定的。
旧派与新派的犯罪原因论统一,从客观上讲,首先在于犯罪原因本身的复杂性,既一果多因、多因多果。就连最固执一端的龙勃罗梭在其后期作品《犯罪:原因和救治》中指出:导致犯罪发生的原因是很多的,并且往往缠结纠纷。如果不逐一加以研究,就不能对犯罪原因遽下断语。犯罪原因的复杂状况是人类社会所常有的,决不能认为原因与原因之间毫无关系,更不能以其中的一个原因代替所有的原因。[12]
旧派与新派的统一,还在于方法论的统一。方法论统一的必要性在于作为研究对象的运动形式的统一。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社会运动是最高级的运动形式,它包含了机械、物理、化学、生命等运动形式,[13]所以,在自然科学的研究中取得了巨大成功的实证方法不能不在犯罪问题的研究中占有一席之地。但高级运动形式不是低级运动的简单组合,有其特有的规定性,是实证方法力所不及之处,成为古典学派退守的城堡,[14]古典学派的方法论也就不至于因实证方法的对立而退出刑法学说史的舞台。
前文分别论述了各派的贡献和不足,贡献是其在刑法学说史上占有一席之地的根本,他们的不足则为与其他学派的统一留下了接口。
旧派与新派的犯罪原因论分别作为一个片面统一于完整而正确的犯罪原因论.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在黑格尔看来,是假定人的意志是不自由的,这实际上作为旧派学者的费尔巴哈有着与新派相一致的一面,刑罚无论在费尔巴哈看来,还是在社会学派看来,都是作为一种外在的因素,影响行为人的选择。
刑法学说史上的各路学者,都是带着脸谱呈现在我们面前的,我们划分他们的派别似乎不是根据他们所持的全部观点,而是根据他们对刑法学说这座大厦的贡献,龙勃罗梭无论怎么减小天生犯罪人的比例,无论怎么兼顾犯罪的社会原因,仍然处于刑事人类学派的行列里。因为天生犯罪人论是其对刑法学说大厦的独特贡献,在他之前这正是这座大厦所缺少的。总之,他们并不是那么势不两立。我们愿意让他们带着脸谱在历史的舞台上对打,然而他们共存并统一于真理的刑法学说的大厦里。 每个学者的思想都有一个从片面到全面的过程,但该学者的特色及贡献,仍是他当初坚持而后来作了修正的,被后人作为靶子批判的片面思想,这是该学者对真理的大厦贡献的属于自己的砖瓦,也为学术批评竖起了极为欢迎的靶子、纵观犯罪原因论的发展史,整个思想大厦有一个从不完整到完整、从片面到全面的过程,只要贡献有价值的总能在大厦中找到并保留自己的一席之地,就学者个人的思想而言,后来的思想家并不比前代思想家的贡献大,这一点似乎并不遵守进化论,这些思想的大师,都是在不同的方面建筑真理的大厦。
社会原因是犯罪的原因之一,但不是刑罚的根据,作为应受惩罚的犯罪并不关注社会原因,而关注个人原因,刑法是针对的犯罪的个人,而具有同样社会原因的并不一定都犯罪。比如贫穷是某人犯盗窃罪的社会原因,犯罪人的贫穷是由于社会分配的不公造成的,当然社会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但并不是因犯罪人的犯罪才承担责任,而是因为其不公的分配政策才承担责任,应承当改善分配状况的责任,也并不针对犯罪人而是对处于同样处境的人都要承担,这实际上形成一种新的政策,是社会政策,而不是刑事政策,如果社会仅对犯罪人承担责任的话,这等于是对犯罪的鼓励。所以社会原因是不能作为刑罚根据的犯罪原因。它为社会学家所重视,而不为职业刑法学家所关注。这是古典派的职业刑法学家很少提及的原因。
人身危险性是犯罪的原因之一,但也不是刑罚的根据,当某人犯罪后,我们探究犯罪的原因,有其自身的生理,或心理的因素在里面,就现在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发展水平,谁能根据其人身危险性,判断某人一定犯罪或一定不犯罪呢?无论是已然之罪还是未然之罪,都应该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这到不是未然之罪不能作为刑罚的根据,问题是人身危险性不能证明未然之罪是必然之罪,未然的或然之罪不能作为刑罚的根据,但可以作为社会防卫措施的根据,这种防卫措施应该并不剥夺相对人的任何权益,甚至相对人根本不知道。否则,他就与刑罚的性质无异,国家只是对这类人提高警惕罢了。这已经不是法官关心的事了。如果把犯罪作为一种个人的疾病,对于犯罪的人的治疗可以强制,但以有把握的确渗为前提。
犯罪原因系统论:犯罪原因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从因果关系链的角度讲,有直接原因,有原因之原因;从原因所起的作用讲,有内因和外因之分,从种属的关系上讲有一般犯罪的原因,某种犯罪的原因,和个罪的原因。犯罪的条件和其他相关因素也被有的学者看作广义上的犯罪原因,[15]这样,犯罪原因的系统就非常庞大,旧派与新派的观点都能在这一大厦中找到各自的位置。
B. 犯罪三要素
所谓犯罪论三要素学说,就是指将足以影响犯罪成立与否的三种要素即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按照一定的排列和组合,使其有机地结合起来的一种理论体系,它是整个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的灵魂和核心。
对犯罪论三要素学说具有重要贡献的是德国学者贝林格。贝林格认为,“犯罪是符合构成要件族拍的、违法的、有责的并对此有合适的处罚规定和满足处罚条件的行为。”[1]这一关于犯罪论三要素学说的经典概括,至今仍然脍灸大陆法系饥穗扒刑法理论界,成为屹立不倒的理论通说。然而,三要素只是一种理论的概貌,至于三要素之间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它们各自究竟包含了哪些内涵,它们在整个犯罪论三要素学说的理论体系中究竟扮演着何种角色,这些问题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可以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有鉴于此,笔者认为,要正确把握犯罪论三要素学说的精髓,充分展示其内烂昌在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首先必须对三种要素本身在整个理论体系中的自我定位要有一个全面和准确的认识。
C. 犯罪社会学三个理论的关系
、社会结构理论
犯罪的社会结构理论主要有社会解组理论、价值失范理论、相对剥夺理论等。
(一)山尘社会解组论
社会解组论讨论的是社会结构的解体和重组过程中所引发的犯罪问题,也叫社会生态学理论,它是美国芝加哥学派提出的犯罪社会学理论。
芝加哥学派认为,城市本来是一个“有生命的”有机整体,是一个历史形成的自然体系,城市的区位结构是由于城市自身的社会规律而形成的同心圆。这个犯罪同心圆理论是芝加哥大学伯吉斯等人通过在地图上标示,调查芝加哥违法犯罪少年居住地的分布,研究芝加哥犯罪情况后提出的犯罪学理论。
社会结构解体论认为,人们生活和活动在家庭、学校、游戏伙伴和团体之中,这些群体都适应于地区性的集体或大城市的某个市区,它们又反映了某个城市的历史过程。由于大量移民,如欧洲移民与南方黑人的拥入,不仅使人口过度稠密,而且导致原有社会结构的解体,这种社会结构的解体又进一步导致闭岁人们文化准则的混乱,使人们价值观发生严重混淆,不知道如何适应这种新的社会环境,从而导致个人的越轨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增多。芝加哥学派认为,犯罪是社会和文化环境的产物,急剧的社会变迁、移民与人口流动等造成社会的迅速多元化,使各不相同的民族不自觉地共同生活在一起,使人们感到无所适从,因而犯罪率的上升也就在所难免。解决问题的办法就是要向新移入的居民灌输主流社会的文化,通过社会主流文化来形成对每个社会成员的有效控制。
(二)社会失范论
结构功能理论的代表性人物默顿认为,对犯罪的解释,应当到社会结构和文化结构中去寻找答案。每个社会都有自己所鼓励的文化目标,同时也给予实现这种文化目标的合法手段。如果人们缺乏其中之一,或二者同时缺乏的话,就会出现所谓的“失范”状态,于是导致犯罪的产生。默顿认为,恰恰是最成功的和最完全的适应一种特定社会的文化价值观念可能最终成为越轨犯罪行为的渊源,而美国文化正是这样一种文化。美国社会给了每个人一个“美国梦”,但它并没有给每个人实现“美国梦”的合法手段。由于美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结构并未给予所有阶层的人民提供平等实现美国梦的机会,这样就在文化价值目标和社会结构使其可以实现目标的“有限合法机会”之间形成巨大矛盾,造成了默顿所说的社会反常状态。这种反常状态减少了人们对合法手段的依赖,转而接受非法手段,即用犯罪的或越轨的手段来获得所希望的成功。
根据这种理论,默顿还提出了如何有效的控制社会犯罪问题的对策,他认为,至少有两种解决办法:第一,增加竞争的机会,使人们能够更好地利用可得到的合法手段;第二,减少人们的欲望,以便目标与手段更容易统一。这种理论影响很大。但它很容易导致人们把犯罪仅仅看作是那些下层社会中缺乏机会和能力的人们的事,从而容易忽视上层社会的犯罪。
(三)相对剥夺论
“相对剥夺感”是美国社会学家斯托弗1949年在《美国士兵》一书中首先提出来的概念。社会学家默顿在《社会理论与社会结构》一书对此进行系统阐释。他认为相对剥夺是指个体或群体对于自身相对状况所持的态度,是一种主观的心理感受。这种感受是一种社会比较的结果。后来,相对剥夺理论被运用于犯罪原因的论述。斯塔克认为,相对剥夺是导致犯罪的原因。因为处于相对剥夺状态的人,一旦认为用合法手段不能克服自己的困境,就希望用包括犯罪在内的其它手段来达到目的。相对剥夺理论在解释上层阶级为什么会犯罪的问题上具有较强的解释力。在解释不同社会类型的犯罪率为何不同也有一定的解释力。相对剥夺与人们自身的经济社会地位几乎无关,即使是在物质丰裕的社会里,也会产生各种“相对剥夺”式的不满和愤怒。因此,犯罪率的高低与社会的富裕或贫困程度没有太大关系,而与社会的收入差距大小有很强的关系。
二、社会过程理论
(一)差异交往论
差异交往理论也被译为不同接触论、差异接触论、不同联系论等。所谓差异交往就是指犯罪不是天生的,也不是人格缺陷和情绪障碍等病态造成的,而是在与他人的交往过程中所形成的,犯罪如同读书、绘画等其他行为一样,都是学习而来的。犯罪人的形成过程是在犯罪或违法团伙中学习越轨和犯罪的行为与价值观的过程。差异交往理论回答了社会解体论无法回答的一个问题,即同样在社会解组状态下,为什么有的人犯罪,而另一些人不犯罪?
差异交往论认为,违法犯罪不是由于所谓社逗态禅会结构解体的产物,而是源于另一种社会与文化结构,在这种社会与文化结构中,“赞同违法的论调超过了反对违法的论调”。违法犯罪的行为在这种社会结构中被认为是一种正常的行为。在这种社会结构中人通过相互交往活动,自然地学习了越轨和犯罪的价值观和手段,学会了使其越轨或犯罪行为合理化和正当化。
萨瑟兰的差异交往理论比较适合解释少年犯罪和白领犯罪,但不能用来解释所有犯罪。它只强调了犯罪的社会学习过程,而完全忽视了其他因素对犯罪的影响。
(二)社会标签论
传统的犯罪学理论都是围绕犯罪人展开的,忽视了刑事司法机关和社会对犯罪行为的反应。标签理论不再以犯罪人为中心考察和研究犯罪,它认为犯罪的形成原因并非单纯地存在于个人素质和社会环境中,而在于个人与社会的相互作用。
社会标签论认为,从来没有天生的犯罪者,犯罪和其他各种违法行为都是社会创造的,是在社会相互作用过程中被社会自身创制和规定的。“越轨不是某些形式的行为固有的特性,它是由直接或间接看到这些行为的旁观者赋予它们的特性。”正是社会组织通过制定规则创造了越轨行为。通过这些规则可以给某些社会成员贴上标签,标明他们是为社会所不容的人。违法犯罪行为就是被人们贴上违法犯罪标签的行为,违法犯罪者就是已被成功地贴上犯罪标签的人。
标签论与传统的犯罪社会学理论有极大差异。它把犯罪行为与刑事司法机关、社会控制系统联系起来进行研究,重点关注继发性犯罪行为是如何发生的。
(三)社会控制论
社会控制理论同样是从个人与社会的互动过程来解释犯罪的一种理论,与传统的犯罪社会学理论不同的是,它不是直接解释人们为什么违法犯罪,而是解释大多数社会成员为什么不违法犯罪的原因,从而间接地说明了社会犯罪的原因。
社会控制理论认为,家庭和学校教育的失败是导致犯罪的主要原因,因此主张加强家庭教养、强化父母对儿童的直接监管;严格学校教育;以社区为单位,让社会机构督促、吸引少年更多地参加合法活动,推进犯罪对策。这样,社会控制理论就把控制犯罪的责任从国家转移到社会层面,使社区和一般市民成为控制犯罪的主体力量。这与传统犯罪学把控制犯罪的责任主要推向国家的主张有着根本的区别。
三、社会冲突理论
冲突理论是西方社会学一个重要的理论派别,它对犯罪社会学的发展必然要产生各种影响。冲突论源于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学说,但又作了某种意识形态的修正,成为西方社会学内部的一个理论派别。在冲突论看来,社会中不同阶级之间,总是充满着矛盾与冲突,占统治地位的权力集团总是要强制推行自己的价值观念,维护其既得利益。犯罪的关键不在于他们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而在于它处于某种社会“冲突过程”之中,因而被人为地认定为犯罪者。
(一)文化冲突论
文化冲突论是在20世纪30年代后半期形成的犯罪学的社会冲突论理论。文化冲突论认为,文化的冲突是产生犯罪的原因,犯罪则是与主流文化相冲突的下层阶级群体、少数民族群体和移民群体文化的产物。
塞林认为,社会存在着两种文化冲突。一种是原发性文化冲突,一般指的是不同民族之间固有的文化观念、价值尺度和行为习俗在规范意义上的剧烈冲突。这种冲突强烈地作用于持有相反文化特征的行为人,如东西方民族之间的文化。处于这种文化冲突之中的人,就有可能因此而直接影响自己的行为规范意识。只有当文化冲突出现在规范意义上时,才可能因此而导致各种犯罪。另一种是继发性文化冲突。继发性文化冲突也可以称之为第二次文化冲突。它可以有两种表现。一种表现体现在第二代移民身上,它既可以表现为第二代移民坚持固有文化与所在国文化再次发生冲突,也可以表现为被所在国文化同化而与其原有民族文化的冲突。这种继发性文化冲突是一种广泛而普遍存在的,并能导致大量犯罪的文化冲突。文化冲突的极端反映就是针对社会主体文化意识而进行的犯罪。
文化冲突论的后期代表人物美国着名社会学家、犯罪学家沃尔特.米勒在20世纪50年代提出“下层阶级文化论”。这种理论认为,人类社会总是在不断地分化与重新组合之中,但始终存在着一个下层阶级。下层阶级基于其特定的社会生活环境和条件,其文化构成始终是一种可能导致犯罪的文化。这样,米勒就把处于社会底层的人说成是犯罪文化的制造者,把下层阶级说成是犯罪的主要来源。显然是毫无根据的。
(二)阶级冲突论
阶级冲突论又叫“激进犯罪学”、“新犯罪学”或“批判犯罪学”。这是一种理论主张纷繁驳杂的犯罪学新思潮,其理论主要来源于马克思和“西方马克思主义”以及其他一些激进的社会变革理论。它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的反帝运动、反战运动、民权运动、学生运动等,但其直到20世纪70年代才提出激进犯罪学的基本框架。
阶级冲突论的基本理论假设是,犯罪本质上是统治阶级和那些成为刑事司法目标的穷人之间的阶级冲突。这个学说的核心内容是对分层社会的透视,他们认为,刑法是统治者控制穷人和其他少数集团的一种手段,他们把本阶级的道德要求利用价值标准强加于社会,并保护他们自己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免遭少数集团特别是无产者的侵扰。同时,他们不断扩张违法和犯罪行为的概念界限,把那些潜在地威胁其利益的人也纳入其中。因此,不管穷人是否比其他阶层的成员更好触法犯禁,都会受到更频繁的逮捕和严厉地处置,并随时都可能被认为是犯罪者。同时,下层社会对剥夺他们参与机会的社会制度,自然要产生深刻的敌意。在阶级冲突论看来,犯罪是一个“合理”的行为。犯罪人的犯罪是一种被迫的行为,因为社会的政治和经济状况使社会财富的分配不平等。
阶级冲突论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里,犯罪具有不可改变的特点。在一个有着不平等的权力体系中靠强制力来约束社会,犯罪将会永存,因为统治者需要将与他们的利益不一致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所以,犯罪实质上可以被视为一个阶级、阶层不甘于受中另一个阶级、阶层支配的体现。
犯罪的冲突理论注意到社会在确认犯罪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结构的制约因素,表达了当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问题和矛盾。然而,阶级冲突论犯罪学不能明确解释一个人发展成为犯罪的过程,其理论比较概括而缺少证据。
(三)女权主义犯罪学
女权主义犯罪学的产生背景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的女性主义运动的迅速发展壮大。女权主义的核心理念并不清晰,但大致可以理解为解放女性,男女平权。但其经常表现出来的观点则是一种激进的性别观,主张彻底巅覆传统的社会性别结构。女权主义犯罪学出现了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开始受到广泛关注。由于女权主义自身的驳杂,导致女权主义犯罪学也存在许多不同的派别,大致可以区分为自由主义、社会主义、激进主义、马克思主义等不同的立场。
女权主义犯罪学的主要存在形式是对以往的各种犯罪学理论的批判。认为他们虽然观点不同,但都是以男性为主要研究对象,无视女性的存在。他们认为,如果把女性犯罪纳入研究视野,则所有的传统犯罪学理论都将面临着崩溃的危险。女权主义的理论的一个重要来源是马克思主义,但是,他们对马克思主义同样进行了严厉地批判,认为马克思恩格斯在对资本主义的批判中并未对女性和犯罪的关系详加探讨,几乎看不到女性的记述;历史唯物主义把资本主义的压迫结构简化为阶级剥削,忽略了性别歧视和各族歧视等具体形式的压迫。马克思恩格斯所期望的社会结构变革仍然是一种以男性社会为前提的社会结构变革。女权主义犯罪学还对刑事司法过程进行了全面地批判。
女权主义犯罪学的最大影响是对刑事政策的影响。特别是欧美国家对强奸罪、堕胎罪、卖淫嫖娼的规定的修改,还有在家庭暴力、性骚扰等问题上,明显受到了女权主义犯罪学的影响。
女权主义犯罪学丰富了犯罪学的内容,引起了犯罪学家对女性犯罪问题研究的重视和反思,在犯罪研究中开始重视女性的视角和女性的生存体验与思维方式。但是,它与其说是一种理论,毋宁说是一种视角,正如有的学者所说,它是一朵尚未完全绽放的犯罪学奇葩。
D. 犯罪学中,犯罪因素有哪些
一类是决定犯罪发生和变化的因素系统,即诱发、促成和影响犯罪及其过程的旦芦因素,包括社会因素、心理因素、生理因素、自然环境因素以及文化因素等;另一类是影响犯罪存在和变化的因素,即有利于犯罪产生和发展的各种因素,是犯罪变化的第二位原因,它们本身并不产生犯罪,但却对犯罪的产生起促进、加强、保证和提供便利等作用。
此外,还滑桥有不属于犯罪的社会原因和个体原因的,但又是犯罪发生不可缺少的时空条件和被害人状况等因素,也是犯罪原因系统的组成部分。犯罪原因又称犯罪根源。是诱发犯罪的各种因素的总和。犯罪原因理论是犯罪学理论的基础,决定了犯罪预防信迟猛理论的体系和内容,也是制定犯罪对策的依据。
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预防的关系是如下:
1、犯罪现象是犯罪行为的外在表现,而犯罪原因是犯罪行为的内在原因,外在的犯罪现象通过内在的原因的驱使下表现为犯罪现象。
2、通过犯罪现象可以究其本质而探寻犯罪原因,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犯罪的发生有其原因和条件,犯罪预防就是通过多种手段、多个层次的努力,抑制、消除犯罪发生的原因和条件,或者削弱犯罪因素的作用和强度,达到减少犯罪的目的。
犯罪现象是一种极其复杂的社会现象,它是一个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内所发生的全部犯罪行为的总称。可以说.它既是人类社会自然出现的产物,也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所以,要构建起犯罪社会学的理论体系,必须把犯罪现象作为研究起点。
一般来讲.犯罪现象是由犯罪事实、犯罪人及社会这三个要素构成的。当然,犯罪社会学不是就某一案件或某一个人来研究犯罪的.也不是以抽象的概念加以研究的,而是主要以个人或案件事实为载体对犯罪现象进行综合考察研究的。
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的本质存在于人与人、个人与整体的关系之中,因为犯罪现象是社会的产物,所以犯罪现象的本质也应该从人与人、个人与整体的关系中去寻找。按照马克思主义的一般观点.我们认为.犯罪社会学对犯罪现象及本质的研究应当以社会的整体角度进行综合考察.应当首先从犯罪现象的状况、犯罪现象的特点和犯罪现象的规律等方面着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E. 犯罪心理成因理论有哪些
犯罪心理成因理论有以下几点:
1、挫折侵犯理论。这是美国心理学家多拉德和米勒提出的理论。认为人在受到挫折后,必定发生攻击行为,发生攻击行为必定有挫折。挫折是指对达到目的的行为动机的干扰或阻碍。人们追求目标的动机越强,受挫折后侵犯的强度越大。这个理论重视犯罪中的心理因素是正确的。但是,忽视了人们的意志对情绪和行为的控制。
3、社会学习理论。这是以萨莎兰、班杜拉、希杰斯等人为代表的理论,认为犯罪是通过后天学习而获得并保持的。这个理论对犯罪和犯罪心理的研究,集中在犯罪行为的学习机制上。
4、中和理论。这是由赛克斯等人提出的,认为人们的行为总是受其思想意识支
配的,即使犯罪也可能是接受了社会建立起来的规范。犯罪之所以发生,是因为罪犯对于犯罪感的中和,即把犯罪行为合理化,如表现为对罪责推卸、对犯罪后果的否定、对犯罪性质的歪曲和对谴责的反击等。罪犯认为犯罪是合理的,因而促使了犯罪。
5、随异交往理论。这是社会学家埃德文、萨莎兰提出的,认为犯罪多是在诸如家庭、邻轮差里或同辈团体这些亲密的社会团体中和他人互动之后习得的行为。一个人腊坦皮是否犯罪,首先要看他是否把自己看作越轨者并扮演这一角色。如果只是和越轨者交往而没有和越轨者认同,那么产生越轨行为的可能性不大。
F. 菲理的犯罪学三元论应如何评价
社会学派与人类学派一样反对把自由意志作为犯罪的原因,甚至否认自由意志的存在,但不同的是社会学派都是综合原因论者,社会学派并不是只承认犯罪的社会原因,而是相对于人类学派,比较重视犯罪的社会原因。这正是日本学者曾将社会学派称为折中派的原因。菲利在研究中运用了心虚漏中理学,病理学、统计学的新成果,他将犯罪的原因分做三大要素,即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认为:“犯罪是有多种原因引起的,无论那种犯罪,从最轻微的,到最残忍的,都不外乎是犯罪者的心理因素状态,其所出的自然条件和其出生、生活或工作于其中的社会环环境三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⑥]这就是菲利的犯罪原因三元论。在此基础之上,菲利提出了犯罪饱和法则,他把一定的社会比做溶剂,犯罪比做溶质,犯罪三原因比做溶液所处的诸如温度,气压等条件。但也许是菲利的化学知识不够的原因,这个比喻性的称呼并不十分恰当,因为在一定的外在条件下,溶液的饱和只是反映溶质存在的最大量,但是实际上并不一定饱和,饱和只是特例,但菲利说的犯罪饱和是指:在一定的三要素条件下社会社会就发生一定量的犯罪,不多也不少。这与化学上的饱和并不十分相似。犯罪数量虽然与三要素紧密相关,但下结论说与三要素的变化成正比,就十分武断。
社会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李斯特,批判地吸收了比利时学者凯特来主张的社会关系一元论和和刑事人类学派的先天资质一元论,并认为菲利所说的自然因素只是社会因素的一种。由此提出了犯罪原因二元论,搜拦即社会因素和个人因素。并特别重视社会因素,李斯特指出:“大众的贫穷是培养犯罪的最大基础,也是遗传素质所以质变的培养液。改善劳动阶级景况是最好的和最有效的刑事政策。”[⑦]
菲利的三元论与李斯特的二元论并五实质差别,因为在李斯特看来,环境与社会是一元,并重视社会原因,这实际上已接近犯罪原因的真理,但李差山斯特没有进一步论证两元之间的关系,是其缺陷.
G. 理论包含哪些内容,犯罪构成的三个要件
犯罪构成三要素说
三要素说认为,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除了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外,行为人还必须负有责任,也即是说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必须符合三个递进式组合的条件。
(1)犯罪构成该当性。谨银颂犯罪构成该当性也称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指构成要件的实现,即所发生的事实与刑法条文规定的内容要相一致。具体来说该当性中包括了行为主体、危害行为、犯罪对象、危害结果、因果关系几个要素。
(2)违法性。违法性要求犯罪行为不仅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而且实质上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即必须是违法的行为。违法性的判断标准在于是否有违法阻却事由。违法阻却事由是排除具有该当性的行为的违法性的事由。违法性阻却事由一般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令行为、被害人承诺等。
(3)有责性。有责性指能够就满足该当性和违法性条件的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和谴责。是否具有有责性应该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犯罪故意或者过失祥郑等方面搏汪考察。此外,有责性还有两种阻却事由,一是违法性认识,二是缺乏期待可能性。
H. 犯罪学理论都有什么
犯罪学有哪些理论啊 10分
最早的是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他是犯罪的鼻祖,之后他的三个徒弟,具体工么名字我给忘了,“意大利三杰”,贝卡利亚虽是刑法的鼻祖,他的理论也涉及很多犯罪学如腔纯问题,之后出现很理论,和社会学理论相结合渣咐。具体我就说不全面了!
西方犯罪学有哪些理论
主要有:理性选择理论,犯罪的生物学理论,犯罪的心理学理论,社会学习理论, 社会示范理论,社会控制理论, 标签理论,冲突理论与批判犯罪学, 社会支持理论,整合性犯罪理论
犯罪学(Criminology),是一门以犯罪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广义上还包括专门寻找犯罪行为出现的实际原因,以提供一个方法减轻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影响。
犯罪学有哪些理论 预防青少年犯罪
青少年心智不成熟。青少年是介于童年和成年之间的一个阶段,这一时期的特点主要表现为:心理不稳定,对社会现象的认识直观、肤浅,容易受到他人的影响,抵御诱惑能力差;在处理问题时,缺乏冷静的思考和理智的分析,容易走极端,形成错误的结论,导致错误的行为。此外青少年时期,也是人生的生理发育期,身体机能的发育成熟对青少年的心理、情绪、行为等各方面都将产生深刻的影响。尤其是生理成熟与心理成熟的不同步,导致了心理和生理发展上的不平衡,从而形成了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生理因素。
犯罪学专业的介绍
犯罪学是一门以犯罪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在我国大陆地区,无论理论研究还是实际操作范围,犯罪学隶属于法学,属刑事法学方向。犯罪学作为独立学科,在国外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在中国,犯罪学作为独立学科的形成,起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1992年4月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的犯罪学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在这一时期,各种刑事犯罪活动成为深化改革开放的消极因素和破坏力量。重大刑事犯罪,诸如金融犯罪、毒品犯罪、团伙与黑社会组织犯罪等都出现了新的特点,并有进一步严重化的趋势,加强犯罪学理论的研究和犯罪学专业人才的培养,可谓迫在眉睫。与此同时,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发展,各种犯罪还将发生新的变化,出现新的特点,也还会出现新的犯罪形式。这也为犯罪学理论研究提出了许多更深的研究课题。
犯罪社会学的主要理论
西方犯罪社会学围绕犯罪原因问题形成了多种不同的理论,其中主要有: 1939年由美国学者E.H.萨瑟兰提出。他认为人的犯罪和其他异常行为并非生来就会的,而是通过随异交往学来的。一个人由于与有犯罪倾向的个人或群体之间经常和密切交往,通过文化传播过程学会了犯罪。犯罪的可能性取决于他的年龄,与别人接触的强度,以及与守法者和违法者接触的比率。西方学者还从社会冲突、等方面解释犯罪行为。苏联的犯罪社会学肯定社会因素是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并致力于提出具体的预防措施。
犯罪学讲什么的??
犯罪学,是一门以犯罪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广义上还包括专门寻找犯罪行为出现的实际原因,以提供一个方法减轻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影响。相关的犯罪研究也会发表社会与 *** 对犯罪标准和反应。犯罪学属于行为科学,特别着重于社会学和心理学层面上的研究,和法律、法学一样。在1885年,意大利的法学教授加罗法洛(Raffaele Garofalo)创造了“犯罪学”这个专有名词(即意大利语中的“criminologia”圆友),约同一时间法国人类学者托皮纳德(Paul Topinard)首次应用犯罪学于法国(即法语中的“criminologie”)。
把犯罪和犯罪者作为整体进行分析综合研究,探索犯罪发生的原因及其规律,称犯罪原因学,也就是狭义的犯罪学。研究犯罪原因及其规律 ,是为了有效地处理和预防犯罪,从而又须寻求相应而有效的犯罪对策,以此为目的进行研究的称为刑事政策学。广义的犯罪学包括犯罪原因论和犯罪对策论。英美各国的犯罪学主要从广义,欧陆各国学者多从狭义,日本学者不常用犯罪学而用刑事学一词,倾向于广义。
在我国大陆地区,无论理论研究还是实际操作范围,犯罪学隶属于法学,属刑事法学方向。
犯罪心理学的理论流派有哪几种
(1)犯罪的生物学理论;
(2)犯罪的心理学理论;
(3)犯罪的社会学理论;
(4)人格理论;
(5)行为主义理论;
(6)社会学习理论;
(7)认知与道德发展理论。
犯罪学的哪些内容可以应用到生活中
.统计学理论应用于犯罪学研究上,首推意大利犯罪学家菲利
通过早年对法国刑事统计及意大利监狱、精神病院的研究,菲利提出了他的犯罪分类理论。菲利将犯罪人分为五类:①天生犯罪人。指龙勃罗梭认为自己已经识别出来的那种各代遗传类型②精神病犯罪人。指“患有某种精神病的临床形态,甚至连我们的现行刑法也予以承认的人”。{ ③偶然犯罪人。又称“机会犯罪人”,指“没有任何先天固有的和后天获得的犯罪倾向,由于经受不住个人状况以及自然和社会环境的诱惑而犯罪的人。”④ *** 犯罪人。这类犯罪人一般都是过去表现良好、有正常的道德品质、多血质并且容易激动和过分敏感的人。⑤习惯性犯罪人。是由于在恶劣的社会环境中养成的习惯而犯罪的人。此外,菲利还对“天生犯罪人”与“偶然犯罪人”、“ *** 犯罪人”在形成原因方面的区别进行的说明,但同时又强调,各种犯罪人划分的标准是相对的,仅仅存在程度和模式的不同。
2.犯罪原因三元论 。通过对法国犯罪统计资料的分析,菲利拓展了龙勃罗梭的犯罪原因理论,并在《对1826-1878年间法国犯罪的研究》一文中,首次对其犯罪原因三元论做出概括。菲利将人类的犯罪原因概括为三个方面,即人类学因素(个人因素)、自然因素、社会因素:①人类学因素。包括罪犯的生理状况、心理状况、个人状况。②犯罪的自然因素。是指气候、土壤状况、昼夜的相对长度、四季、平均温度和气象情况及农业状况。③犯罪的社会因素。包括人口密集、公共舆论、公共态度、宗教、家庭情况、教育制度、工业状况、酗酒情况、经济和政治状况、公共管理、、、一般立法情况、民事和刑事法律制度等。此外,关于犯罪原因理论,菲利还指出:第一,各因素是互相联系的,犯罪是各因素互相作用的结果;第二,三因素在犯罪自然形成过程中,对于不同类型的犯罪人具有各自不同的相对作用;第三,三因素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社会因素。
3.犯罪饱和法则{ 。犯罪饱和法则是菲利在化学中的饱和定律的启发下,根据他对犯罪统计资料的研究提出的。围绕统计资料论证的“犯罪饱和法则”包括以下内容:①一定自然、社会因素作用下的犯罪现象的发生是绝对的,一般情况下,犯罪数量保持相对稳定,当主要由一种因素决定的犯罪数目减少时,由另一因素决定的犯罪数目将增多;在饥荒、经济危机等异常情况发生时,原有的波动模式受到冲击,产生短暂的“犯罪过度饱和”。②将个人因素置于整个社会大环境下时,它的变化微弱到可以忽略不计,而自然因素本身不具有规律性,因此决定犯罪周期性变化的只能是社会因素。③尽管犯罪呈现出周期性波动的现象,但是伴随社会环境的变化,犯罪表现出周期性的增长趋势。
实证派犯罪学与古典犯罪学的区别有哪些
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一、研究方法上的差异
(一)古典学派用思辨的方法和演绎的方法进行研究,把启蒙思想家甚至更早的思想家们提出的理论观点作为大前提,使用三段论的逻辑思维方法,推论出当时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的不合理性和非正义性,演绎出自己的结论或观点;而实证学派则采用实证的(经验的)方法和归纳的方法把实际存在的客观事实作为理论的基础,从对客观事实的调查研究中归纳出自己的观点。正像菲利所说的:“对我们来说,实验(即归纳)是所有知识的关键;对古典学派来说,一切都是从逻辑演绎和传统观念中得出来的。对他们来说,事实应当让位于三段论(演绎法);对我们来说,事实有决定性作用,没有知识就不能进行推论。对他们来说,科学仅仅需要纸张、笔、墨水,其他的则来自充满了大量书本知识的大脑,而那些书本也是用同样的方式产生的。对我们来说,科学要求长期地逐个检验事实,评价事实,获得他们的共同特征,从它们中抽取中心概念。对他们来说,演绎法或轶事法足以推翻通过多年的观察收集的大量事实;对我们来说,情况正好相反。”
(二)古典学派主张自由意志论,认为每个人都有自由意志,犯罪行为是个人自由意愿选择的结果;而实证学派主张决定论,承认一切事物都存在因果决定性,犯罪行为是由一定的因素决定的,而不是纯粹的个人自由选择的结果。菲利指出:“古典学派和一般民众均认为,犯罪含有道德上的罪过,因为犯罪者背弃道德正轨而走上犯罪歧途均为个人自由意志所选择,因此,应该以相应的刑罚对其进行制裁,这是迄今为止最流行的犯罪观念……相反,实证派犯罪学主张,犯罪人犯罪并非出于自愿;一个人要成为罪犯,就必须使自己永久地或暂时地置身于这样一种人的物质和精神状态,并生活在从内部和外部促使他走向犯罪的那种因果关系链条的环境中。我认为这就是我的结论,也是我们实证派犯罪学在主要原则上与古典学派根本不同或者相反的研究方法。”2 (三)古典学派采用犯罪的法律定义;而实证学派并没有采用法律上对犯罪所下的定义,他们或者创立新的明确的犯罪概念及定义,例如,加罗法洛的“自然犯罪”;或者没有提出明确的犯罪定义,而是比较含糊地使用犯罪一词,把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都包括在犯罪之中。
二、基础理论上的差异 (一)两大学派对于“人”的假设不同。犯罪古典学派认为每个人都有自由意志,该派主张人有从理性出发明白社会中的是非善恶、徒善远恶,从而使自己的行为合乎社会规范和社会道义,即理性人的假设;犯罪实证学派认为理性人假设是一个毫无根据的虚构的神话,认为人的行为是受生理、心理等个人和社会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人是根据社会实践经验、内心体验和个人偏好出发的经验人。 (二)两大学派的价值观不同。犯罪古典学派认为,意志自由、理性是人性的基础,因此,人任何时候都只能作为目的,而不能主要作为实现其他目的的手段。由此形成了犯罪古典学派的自由主义和个人本位的世界观。而实证犯罪学派由于否定人的意志自由,重点关注的是具有反社会人格的犯罪人对社会的严重威胁,自然而然地将保护的重点放在被犯罪所侵害的社会上。 (三)两大学派对于刑法的评价对象的认定不同。犯罪古典学派基于客观主义立场,认为每个罪犯都是有自由意志的理性人,犯罪行为是由其主观意思发动的,因此,行为和结果形成的社会危害性应成为刑法评价的对象。而刑事实证学 行为人本身应成为刑罚的对象。该派着名学者李斯特提出了“应受惩罚的不是行为,而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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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犯罪原因理论
犯罪原因又称犯罪根源。是诱发犯罪的各种因素的总和。犯罪原因理论是犯罪学理论的基础,决定了犯罪预防理论的体系和内容,也是制定犯罪对策的依据。在古代,由于科学不发达,人们的认识和判断能力低,因而对犯罪原因的解释往往与“逆天道”、“中恶魔’联系起来,或认为金钱是犯罪之源、贫困导致犯罪。
犯罪原因:是指引起、影响犯罪行为发生的事物和现象。
产生犯罪现象的根源。犯罪是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来,各种社会形态中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但是,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中,存在着不同的产生犯罪的原因。
资本主义社会中
对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犯罪的原因,资产阶级学者进行过大量研究工作。例如,刑事人类学派根据自然科学的原理,研究犯罪人的容貌、骨骼、体质、心理等个人特征与犯罪的关系,主张犯罪是由犯人生理、心理的特质决定的。意大利刑事人类学者C.龙勃罗梭曾提出“天生犯罪人”的概念,认为产生犯罪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某些人生来就具有犯罪的特质。他根据生理、心理的特质,把犯人分为遗传犯、习惯犯、癫狂犯、激情犯、偶然犯等等。又例如,刑事社会学派着重研究犯罪与社会环境的关系。
他们认为犯罪原因包括:①犯罪人自身的、主观的原因,如年龄、性别、遗传等;②客观的、外界的原因,如经济关系、职业地位关系、贫富悬殊、失业、人口的密度、人种的不同、政治、教育、宗教、风俗习惯、气候、天灾、地域环境等。他们认定社会环境是产生犯罪的主要原因,即主要是由于外界原因的影响,通过犯罪人自身的条件,形成他们的社会危害性(或恶性),从而导致犯罪。资产阶级学者的分析都有一定的片面性,特别是他们认识不到或者讳言资本主义社会产生犯罪的根本原因,因此找不到预防犯罪、减少犯罪和消灭犯罪的真正有效办法。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总的倾向是犯罪逐年上升,有增无已。马克思主义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揭示了产生犯罪的社会经济条件和阶级根源,指出:私有制是一切剥削者统治的国家中产生犯罪的根本原因,资本主义制度本身,是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犯罪的根本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