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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都有哪些原因

发布时间: 2023-06-14 11:10:10

A. 犯罪原因的外部因素包括

犯罪原因的外部因素包括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

一、自然环境对犯罪的影响

1、犯罪的钟点特征

有研究表明,抢劫、盗窃一般发生在18点至24点时较多,尤其以20点至24点最多。

2、犯罪的日期特征

有些犯罪在时间段上容易表现出一定的规律性。

3、犯罪的季节特征

在一年四季中,随着气候的变化,犯罪也呈现出一些规律性。

四、家庭因素对犯罪的影响

1、家庭结构的缺陷:缺损家庭,贫困家庭,有不道德、违法或犯罪成员的家庭,不和睦的家庭。

2、家庭教育的缺陷:过于严格,过于宽纵,差别对待以及方法缺乏一贯性。

五、犯罪的学校教育因素

1、不良学校教育会诱发少年犯罪的产生。

2、部分学校教育的缺陷。

3、教育功能的缺失。

B. 犯罪原因有哪些

法律分析:犯罪原因:是指引起、影响犯罪行为发生的事物和现象,产生犯罪现象的根源。犯罪是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来,各种社会形态中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但是,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中,存在着不同的产生犯罪的原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C. 犯罪是由于什么原因导致的

法律分析:犯罪主要是由多种因素彼此联系决定犯罪发生和变化的因素。主要呈现在:1、社会环境的腐蚀,耳濡目染、潜移默化,严重的影响了青少年的健康成长;2、缺乏伦理道德和法制方面的教育;3、媒体、网络的不健康感染;4、青少年对正面教育缺乏可信度,造成的后果是缺乏理想和信念。这些都会使其诱导犯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D. 犯罪 包括哪些因素

一类是决定犯罪发生和变化的因素系统,即诱发、促成和影响犯罪及其过程的因素,包括社会因素、心理因素、生理因素、自然环境因素以及文化因素等;
另一类是影响犯罪存在和变化的因素,即有利于犯罪产生和发展的各种因素,是犯罪变化的第二位原因,它们本身并不产生犯罪,但却对犯罪的产生起促进、加强、保证和提供便利等作用。
此外,还有不属于犯罪的社会原因和个体原因的,但又是犯罪发生不可缺少的时空条件和被害人状况等因素,也是犯罪原因系统的组成部分。

E. 犯罪学中,犯罪因素有哪些

一类是决定犯罪发生和变化的因素系统,即诱发、促成和影响犯罪及其过程的旦芦因素,包括社会因素、心理因素、生理因素、自然环境因素以及文化因素等;另一类是影响犯罪存在和变化的因素,即有利于犯罪产生和发展的各种因素,是犯罪变化的第二位原因,它们本身并不产生犯罪,但却对犯罪的产生起促进、加强、保证和提供便利等作用。
此外,还滑桥有不属于犯罪的社会原因和个体原因的,但又是犯罪发生不可缺少的时空条件和被害人状况等因素,也是犯罪原因系统的组成部分。犯罪原因又称犯罪根源。是诱发犯罪的各种因素的总和。犯罪原因理论是犯罪学理论的基础,决定了犯罪预防信迟猛理论的体系和内容,也是制定犯罪对策的依据。
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预防的关系是如下:
1、犯罪现象是犯罪行为的外在表现,而犯罪原因是犯罪行为的内在原因,外在的犯罪现象通过内在的原因的驱使下表现为犯罪现象。
2、通过犯罪现象可以究其本质而探寻犯罪原因,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犯罪的发生有其原因和条件,犯罪预防就是通过多种手段、多个层次的努力,抑制、消除犯罪发生的原因和条件,或者削弱犯罪因素的作用和强度,达到减少犯罪的目的。
犯罪现象是一种极其复杂的社会现象,它是一个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内所发生的全部犯罪行为的总称。可以说.它既是人类社会自然出现的产物,也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所以,要构建起犯罪社会学的理论体系,必须把犯罪现象作为研究起点。
一般来讲.犯罪现象是由犯罪事实、犯罪人及社会这三个要素构成的。当然,犯罪社会学不是就某一案件或某一个人来研究犯罪的.也不是以抽象的概念加以研究的,而是主要以个人或案件事实为载体对犯罪现象进行综合考察研究的。
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的本质存在于人与人、个人与整体的关系之中,因为犯罪现象是社会的产物,所以犯罪现象的本质也应该从人与人、个人与整体的关系中去寻找。按照马克思主义的一般观点.我们认为.犯罪社会学对犯罪现象及本质的研究应当以社会的整体角度进行综合考察.应当首先从犯罪现象的状况、犯罪现象的特点和犯罪现象的规律等方面着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