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如何认识洋务运动的性质和失败的原因,教训
1、洋务运动的性质:洋务运动是一场由失败的封建大地主统治阶级领导的自救运动。
2、洋务运动的失败原因:包括传统封建制度的弊端、缺乏完整的计划、主事者见识不足、守旧人士的反对、官僚政风的败坏等。
3、洋务运动的失败教训:地主阶级不能担负起中国近代化的历史重任。
(1)如何认识错误的性质及其原因扩展阅读:
洋务运动的积极作用:
1、洋务运动推动了近代中国生产力的发展,促使了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的产生。
2、洋务派在一定程度上抵制了外国资本主义的经济输入。
3、洋务运动打开了封建教育制度的缺口。
4、洋务运动促使了国防的近代化。
‘贰’ 什么是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
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所认识、所意欲的事实与实际情况、客观事实不一致,是指行为人对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理解。对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情况的错误认识,会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事实情况的认识错误,则不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事实认识错误分为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及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行为人只是在某个犯罪构成的范围内发生了对事实的认识错误,被称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行为人所认识的与所发生的事实跨越了不同的犯罪构成,被称为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
(2)如何认识错误的性质及其原因扩展阅读:
事实认识错误的几种形式
1、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和所造成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实际发展有错误认识。行为人误以为自己的行为已达到预期犯罪结果,但实际并没发生这种结果;行为人所追求的结果事实是其他的原因造成的,但行为人误以为是自己的行为造成;
行为人的行为没有按照预想的方向发展及其预想的目的停止,而是发生了行为人所预见所追求的目标以外的结果;行为人实施了两个行为,伤害结果是由其中一个行为造成的,行为人却误以为是由另一个行为造成的。
2、客体的认识错误
行为人意图侵犯一种客体,而实际上侵犯了另一种客体。
3、对象的认识错误
误把甲对象作为乙对象加以侵害,而二者体现相同的社会关系;误把甲对象作为乙对象加以侵害,而二者体现的社会关系不同;误将犯罪对象作为非犯罪对象加以侵害;误将非犯罪对象作为犯罪对象加以侵害。
4、打击错误(或行为偏差)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实际性质发生了错误的理解。行为人不存在故意犯罪的故意,因而不应论以故意犯罪,而应根据实际情况成立过失犯罪,或是意外事件。
5、手段、工具的认识错误
包括三种形式。行为人由于愚昧无知或者迷信使用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方法;行为人意图采用的犯罪手段具有产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可能性,但由于认识错误而使用了不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手段;行为人不具有危害社会的意图,但由于误解工具或拿错物品造成损害结果。
‘叁’ 认识错误的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的理解。对事实认识错误,通说采取“法定符合说”认定行为人的罪责。按照“法定符合说”,行为人预想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法律性质相同的,不能阻却行为人对因错误而发生的危害结果承担故意的责任。反之,法律性质不同的,则阻却行为人对因错误而发生的危害结果承担故意的责任。这里所称的法律性质相同,是指属于同一犯罪构成范围内的情形;法律性质不同,是指属于不同犯罪构成的情形。例如,甲本以为乙的提包中装满现金,窃取了乙的提包,结果发现里面没有现金,但有大量的其他财物。因为这种错误没有超出盗窃罪窃取他人财物的范围,故不影响甲对窃取的提包内的财物承担盗窃罪责。反之,甲本以为乙的提包中装满现金,窃取了乙的提包,结果发现里面没有现金,但有5枚威力巨大的塑胶炸弹。因为这种错误超出了盗窃罪犯罪构成的范围,涉及盗窃爆炸物的犯罪构成。所以阻却甲对因错误发生的触犯另一构成要件(盗窃爆炸物罪)事实承担故意的罪责。
1.客体错误,指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不同(分属不同的犯罪构成)。例如甲窃取了乙的提包,回家后打开提包发现里面还有一支手枪。甲窃取提包通常只有盗窃普通财物的故意,而事实上发生了窃取枪支的结果。因为枪支属于《刑法》第127条盗窃枪支罪的对象;而财物属于《刑法》第264条盗窃罪对象;分属不同的犯罪构成,体现了不同的客体:公共安全和财产权,因此甲发生的事实错误不仅仅是具体对象的错误而是客体错误。客体错误阻却行为人对错误的事实承担故意的罪责。甲仅在盗窃罪的限度内承担罪责,对误盗枪支的事实不承担故意的罪责。甲仅能成立盗窃罪。不过,甲如果将该枪持有,可成立非法持有枪支罪。
2.对象错误,指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行为人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是相同的(属于同一构成要件)。例如,甲欲杀乙,却误认丙为乙而杀死了丙。甲预想侵犯的对象是乙;实际侵犯的对象是丙。由于乙和丙都是人,同属于《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对象,甲无论是杀了丙或杀了乙,都是剥夺他人的生命,都没有超出故意杀人罪犯罪构成之对象的范围,也没有使犯罪客体的性质发生变化。因此,甲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可见,根据法定符合说,对象错误对行为的性质没有影响。例如甲、乙等人夜晚在某居民小区寻衅滋事,遭该小区保安的追赶。甲在奔逃中感觉背后有保安追赶上来,甲拔刀转身朝后面的身影刺去,结果刺死了紧随其后的同伙乙。法院判决甲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对本案甲某行为认定为既遂,意味着认定甲某对同伙乙某死亡结果成立故意)
在适用法定符合说认定这种错误的场合,甲对乙死亡结果事实上的心态是故意还是过失的,已经无关紧要。
如果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部分相同部分不同的。行为人只就相同的部分承担故意罪责,对不同的部分不承担故意罪责。
3.手段错误,指行为人对犯罪手段发生误用,如甲本想使用毒药杀害张三,但因为误认而错用了一种无毒的药物(手段不能犯未遂)。这种错误不影响罪过的性质。因为该种错误并未造成任何非预想的犯罪结果,故从主观方面讲不成其为问题。成为问题的是客观方面,这种客观上的“不能犯”是否应当做为犯罪处理?
4.行为偏差,又叫做目标打击错误、打击错误,指行为人预想打击的目标与实际打击的目标不一致。如甲欲杀张三,朝张三射击却击中张三身旁的李四。从现象看,这也是对象错误,但它不是因为辨认错误,而是因为行为本身的误差(枪法不准)。这是一种客观行为错误而不是主观认识错误。对行为误差一般也采取法定符合说,即适用对象辨认错误的认定方法解决。假如预想打击的目标与(因行为偏差)实际打击的目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一致,不妨害行为人对误击的目标承担故意罪责;假如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一致,则阻却对误击的目标承担故意罪责。
5.因果关系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和所造成的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实际情况发生误认。(1)行为造成了预定的结果,但误以为没有造成该结果;(2)行为没有实际造成预定的结果,但误以为造成了该结果;(3)知道行为已经造成了预定的结果,但对造成结果的原因有误解。这三种情形的错误对罪责均不发生影响。
‘肆’ 如何认识洋务运动的性质和失败的原因、教训
洋务的失败大部分归咎于李鸿章一人。
中法越南条约,1883年(光绪九年),中法战争在越南境内初起,清廷命李鸿章统筹边防战事。李鸿章则认为“各省海防兵单饷匮,水师又未练成,未可与欧洲强国轻言战事” 导致福州马江中法海战的下级官员张佩纶福建海防事宜,兼署船政大臣下死命令不可先行开炮,违者虽胜也斩。福州水师被全部憋死在马江。以李鸿章的私心不把最先进的福州水师憋死在马江,他的北洋水师无法独得海军大权和经费。张佩纶因下揣上意有功被李鸿章招为女婿。福州水师船舰被法军全部击沉于马江后,引起中国官兵同仇敌忾,然后中法进入大战,清兵在余州大捷,收复10余州县。然后镇南关大捷, 先后收复广威府、黄岗屯、鹤江等地。此后,一路势如破竹,乘胜追击法军,攻克文渊城,直逼谅山,终获谅山大捷。南洋水师也告捷,重创两艘大法舰,法国军舰在港外游弋,不敢内侵。台湾对法军也有基隆和淡水捷报。此刻法军怕了,法国游行四起,政府内部也群起斥责内阁总理茹费理的远东政策,迫使内阁要求停战和谈。李鸿章同意了,最后居然签了法国最初的条件,不平等条约。而站在左宗棠一边,对法军英勇抗战的将领也对李鸿章主和不服。李鸿章指使亲信潘鼎新、刘铭传等陷害定边军首领王德榜、台湾兵备道刘敖,将他们充军流放致死。而左宗棠突然死亡。
因李鸿章签了〝中法越南条约〞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使法国又得到很多权益,法国有中法越南边界越境特权,中国西南门户洞开﹐法国长驱直入云南﹑广西和广州湾(今湛江市)﹐无须交战,并使之与越南一度变成法国的势力范围。李鸿章签了〝中法越南条约〞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它隐藏着非常大的利益交换,变相割地,因为西方惯用的回扣贿赂,就是你给越多利益,从利益里回扣越多的钱给你,李鸿章卖国怎么可能不大手笔。主和派会演变成仇杀程度,可见除了枱底贿赂利益,别无其他解释。以李鸿章的才智想不到后果?如果,万分之一的机会,他真是蠢才治国,那他只能是滔天大罪和大罪之分。
李鸿章甲午战争时,任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统管海陆军,任用手下非船政大学毕业丁汝昌为海军提督(总司令),理由陆军比海军勇猛,必须由陆军之人带领海军,其私心之重,可谓司马之心路人皆知。因为丁汝昌的原因,北洋水师成了李鸿章的私家军。丁汝昌不但没有基本海战常识,还把陆军的歪风带到海军,舰队在平时训练中弄虚作假,水手纪律松懈。舰艇机器维护极差,煤炭用的是劣等货,船速减了三分之一,钱到那里去了?军火采购也存在严重问题,李鸿章亲戚包办军火采购,炮弹质量问题很大,根本就不能用来发炮。在甲午战争正式爆发前严重错判局势。看看北洋陆军豪无气节,未打争先恐后逃亡,致使北洋海军腹背受敌全军覆没,北洋陆军跟北洋海军比,有天壤之别,不说就知道谁之错。
问题是,李鸿章成立北洋水师处心积虑,把它变成了自己的私家军,那算什么功劳?那只能算掠夺他人之功,那懂得珍惜水师成立之不易,没有亲身经历,那知道培养水师人才之辛酸。北洋水师一步到位,班底全部来自福州船政,除了水师提督(总司令)丁汝昌之外,他本身海军知识和管理一片空白。国内舰船也是来自福州船政造船厂,李鸿章不过是借用左宗棠和沈葆桢的功劳,来标榜自己洋务的成就而已。不要忘了,福州船政创立人是左宗棠,经营人是沈葆桢。李鸿章本身没有知耻近乎勇的隐忍,没有与时俱进的触角,更没有为宰相的胸襟,显而易见是,争权夺利,诿过于人,粉饰洋务,粉饰贪赃,这些才是李鸿章的真能力。否则北洋水师怎么可能全军覆没。除了私心之外,中国随便任何一位庸碌之才也不可能让北洋水师全军覆没。李鸿章是有才,因其私心过重成了低劣之才,连庸碌之才也不配。
假洋务实贪污和卖国:1871年-最早入侵中国的电报通信是英国、俄罗斯、丹麦,密秘铺设从香港至上海、日本长崎水线,全长2237海里。秘密从海上将海缆铺入扬子江、黄浦江设到上海市内陆。中国所有商业和政府的高层秘密都在英国,俄罗斯、丹麦、以及后来强大的日本掌控之中。中国人从法国得到电报机的知识,于1873年,研制出我国第一台电报机,1875年在福建船政学堂附设了电报学堂,培训电报技术人员。这是中国第一所电报学堂有全面成熟的电讯技术。并先在福州铺设后又在台湾铺设。电报是自己研发的,有自己的电码术语和技术,不易被截获。呈报给清政府,李鸿章出面拒绝采纳,然后于1881年利用中堂(宰相)之权行贪腐之私,派手下盛宣怀建立国办电报业,钱去了盛宣怀就是去了李鸿章口袋里。表面是国办电报业,实是跟丹麦勾结,国内通讯不设防,没有自己的电报机和技术,全部仰赖西方技术,令中国电讯业倒退几十年。洋务的目的就是有自己的科技,自己掌控,李鸿章倒行逆施,中国那能不弱不穷。李鸿章所建立的洋务只有一个目的,就是假洋务之名,行贪污之实。
‘伍’ 如何认识洋务运动的性质和失败的原因,教训
1、性质洋务运动是清朝封建统治阶级中的地主阶级洋务派为了维护清朝的封建统治而进行的一场自救运动。既有其进步性,也具有落后的保守性。
2、失败原因 (1)洋务运动具有封建性。洋务运动的指导思想是“中学为体,西学为用”。洋务派企图在不改变中国固有的制度与道德的前提下,以吸取西方近代生产技术为手段,来达到维护和巩固中国封建统治的目的,这就严重限制了洋务运动的发展。
(2)洋务运动对外国具有依赖性。西方列强依据种种特权,从政治、经济等各方面加紧对中国的侵略和控制。它们并不希望中国真正富强起来,而洋务派却处处依赖外国,企图以此来达到自强求富的目的,无异与虎谋皮。
(3)洋务企业的管理具有腐朽性。洋务企业虽然具有一定的资本主义性质,但其管理却仍是封式的,企业内部充斥着营私舞弊、贪污中饱、挥霍浪费等腐败现象。
3、教训洋务运动是中国走向近代化的第一步。洋务运动的失败说明,在不触动封建专制统治、没有摆脱外国资本——帝国主义的侵略与控制的前提下,谋求通过局部的枝节改革发展本国资本主义,达到自强求富的目的是行不通的。
‘陆’ 事实认识错误的几种形式
所谓事实认识错误,即行为人所认识、所意欲的事实与实际情况、客观事实不一致,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理解。这类错误是否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要根据不同的情况作不同的处理:如果属于对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情况的错误认识,就要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属于对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事实情况的认识错误,则不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中文名
事实认识错误
外文名
the error of fact
性质
刑法学中认识
客体错误
对象错误
行为认识错误
因果关系错误
几种形式
一是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二是客体的认识错误;
三是对象的认识错误;
四是打击错误(或行为偏差);
五是手段、工具的认识错误。
‘柒’ 认识错误的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发生误解。表现为三种情况:
1.“假想非罪”。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不是犯罪。例如甲未经许可收购珍贵树木制作家具,没有意识到该行为属于《刑法》第344条规定的非法收购、加工珍贵树木及其制品罪。一般认为不知法律不是可接受的辩解,因此对“假想非罪”原则上不排除罪责,但是可以酌情减轻罪责,因为在发生假想无罪的场合,行为人毕竟不是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主观恶性较小。
2.“假想犯罪”。行为在刑法上并没有规定为是犯罪,而行为人误以为是犯罪,例如,某甲复制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作品,本来不构成犯罪,但他却误认为犯罪。因为判断行为性质的根据是法律,而不是行为人对法律的误解,所以行为人“假想犯罪”并不改变其行为的法律性质,不成立犯罪。这种误解对行为性质不发生影响。
3.行为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罪名和罪刑轻重发生误解。例如,某甲盗割正在使用的电线,某甲自以为是盗窃罪,而实际上依法是破坏电力设备罪;某甲自以为该罪没有死刑,而实际上其法定最高刑有死刑。这种对法律的误认不涉及行为人有无违法性意识(或者危害性意识),因此不影响罪过的有无大小,也就不影响定罪判刑。
‘捌’ 对所犯错思,在性质上是如何认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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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 刑法中认识错误的类型及处理原则. (要求作出简单论述)
我是根据主客观一致的新理论来回答你,认识错误,分为事实认识错误和法律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分为抽象事实认识错误和具体事实认识错误,而具体认识事实错误。有分为对象错误,打击(手段),因果关系错误,我来举个例子给你,对象认识错误就是主观上想杀乙。结果由于看的甲像乙,杀了甲,主观上想杀人,客观杀了人,不影响定罪。打击错误是因为技术太臭,打击偏差,因果关系错误又分为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事前的故意,结果提前实现,这些都不影响定罪量刑,法律认识错误中有基于信赖利益的认识错误,如开店经过许可,
‘拾’ 事实认识错误的认识错误
行为认识错误包括两种情况:
(1)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实际性质发生了错误的理解。比如,行为人把不存在的侵害行为误认为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实行防卫,致人死伤。这种情况下,由于行为人不存在故意犯罪的故意,因而不应论以故意犯罪,而应根据实际情况成立过失犯罪,或是意外事件。
(2)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手段存在错误认识。
手段错误有三种形式:
其一,行为人由于愚昧无知或者迷信使用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方法。比如,行为人企图用画符念咒的方法达到杀人的目的。这种情况下,由于这种手段本身缺乏危害社会的可能性,行为不具社会危害性,因此,不能成立犯罪。
其二,行为人意图采用的犯罪手段具有产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可能性,但由于认识错误而使用了不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手段。比如,行为人误以砂糖为砒霜,实行杀人。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存在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只是由于认识错误,采用了不能使犯罪得逞的手段,因此成立犯罪未遂。
其三,行为人不具有危害社会的意图,但由于误解工具或拿错物品造成损害结果。如,行为人误把砒霜当作砂糖给人服用,造成他人死亡。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如果在主观上有过失,成立过失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