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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从火灾现场查找火灾原因

发布时间: 2022-03-07 03:16:23

Ⅰ 火灾后消防排查火灾原因有哪些

放火、电气、违章操作、用火不慎、玩火、吸烟、自燃、雷击以及其它因素如地震、风灾等。
重大火灾排查的原因更多一些
未经消防审核,擅自动工修建。未经审核,擅自装修。不向消防部门申报,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违章混存,造成隐患。违章操作,潜伏隐患。等等

Ⅱ 火灾现场如何寻找起火点-工程律师--建筑火灾事故索赔律师

火灾发生后,火灾现场是调查火灾的重要场所,是火灾调查的对象,是调查人员开展工作的目标。火灾现场是指发生火灾的具体地点和留有与火灾有关痕迹、物证的一切场所。每一起火灾的火灾发生都必然会与一定的时间、空间和一定的人、物、事发生联系,结成一定的因果关系;必然会引起客观环境的变化。这些与火灾事件相联的地点、人物、事、关系的总和,就构成了火灾现场。 在火灾调查过程中,起火点对认定火灾原因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对起火点认定的准确与否,直接影响到火灾原因的正确认定,起火点的重要性在于它不仅是火场中最先起火的部位,而且是与发生火灾有直接关联的起火源、起火物、引火物及其它有关的范围。因此,我们无论是搜集起火源、起火物的证据及其它客观因素,还是分析研究火灾原因,都必须从起火点入手,因此寻找到起火点非常关键。通常从以下几个方面寻找起火点:1、根据物品燃烧倒塌方向来判断。在一般的火灾现场, 起火点及其附近的物品烧得严重, 距起火点远的物品烧得轻。有些烧毁的物品向起火点方向倒塌。火被扑灭后, 可从现场上各种物品燃烧遗留的痕迹轻重判断起火位置。一般地, 炭化严重处为起火点。但应注意的是:有的易燃物燃点低,如汽油、酒精等,遇到一定的温度或有明火时,迅速发生剧烈燃烧,有时还能引起爆炸,破坏能量大。这种燃烧或爆炸造成的后果, 比起火点的物品破坏得更为严重。所以要根据火场内的各种物品的燃烧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2、现场内原有火种的地点可能是起火点。火场内如果在火灾前曾有火种,应注意火灾是否由此而起, 还应观察现场内的火炉、点火器、火柴、电线、用电器等设备是否安全可靠, 查明现场内是否存有易燃物等,以区别失火与纵火。3、根据当时风向判断起火点。一般情况下,火借风势向外延烧,在勘查时, 可逆风寻找燃烧较严重、炭化程度最严重的地方,这些地方往往是起火点。但应注意区别由易燃物形成的炭化区。4、勘查时, 要注意寻找烟熏痕迹。根据烟熏痕迹的走向, 从烟痕的逆端寻找起火点。在通常情况下,起火点只有一个,且并非“V”字型烟痕的底部和烧得“重”的部位就是起火点,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1) 在火灾现场勘查中,发现“V”字型烟痕后要从其顶部向下搜寻低位燃烧物和痕迹,对贴地面物体的底部和内部燃烧炭化情况上下做比较。当发现下部燃烧炭化痕迹比上部重, 这些部位往往就是起火点,结合勘查中发现的其他情况,便能够对起火点做出准确的认定。(2) 局部烧得“重”不仅取决于物质的燃烧时间长短、温度高低,而且取决于燃烧物质的燃烧性能、数量、燃烧条件等,不能一概而论。(3) 当然,火灾现场有时也可能几处起火点。这应从放火、自燃、电气线路超负荷或者大风天气造成飞火等方面进行考虑。

Ⅲ 问350:火灾事故原因调查的一般规定是怎样的

(1)除依照本规定适用简易调查程序的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火灾进行调查时,火灾事故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或者专业人员协助调查。

(2)公安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成立火灾事故调查专家组,协助调查复杂、疑难的火灾。专家组的专家协助调查火灾的,应当出具专家意见。

(3)火灾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现场情况,排除现场险情,保障现场调查人员的安全,并初步划定现场封闭范围,设置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事故调查需要,及时调整现场封闭范围,并在现场勘验结束后及时解除现场封闭。

(4)封闭火灾现场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火灾现场对封闭的范围、时间和要求等予以公告。

(5)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火灾报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火灾事故认定;情况复杂、疑难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Ⅳ 如何从火灾现场判断火灾原因

其实不同原因判定方法不一样。。不能一概而论。。
而方法又很多,无法一一列明。。
你看一下。。

http://www.fireren.com/article/more.asp?typeid=1&classid=5&sss=火灾调查

Ⅳ 请问火灾现场被破坏了还可以查找起火原因吗

俗话说,:雁过留声。火灾现场一般情况下多多少少是被破坏的,但不可能面目全非。火灾迹地仍有不少信息留着,昭示火灾的一些信息。如灰烬,烧毁的屋架,电线短路溅出微小熔珠等等,这些信息是极难在短时间里能消除的。例如,在用汽油纵火的火灾现场就能根据某些化学物质的存在,确定是否曾有汽油燃烧没有。专业人员通过现场取样,观察分析,就能得到一些结论,如起火点,起火原因等。当然也有一些目击者还会提供他们见到、听到的情况,综合这些情况,就不难行得出正确的结论。
此回答由管理员 斯文无礼 推荐为最佳回答。

Ⅵ 如何准确判定“起火点”

1、找出火灾现场火灾荷载的差异及其分布与严重烧伤部位的关系,找出是由于大量可燃材料造成的严重烧伤还是由于第一次火灾造成的严重烧伤状态。

2、查明现场燃烧物质的性质、易燃程度和易燃性与严重烧伤部位形成的关系。

(1)燃点低的物质。如果一种物质的燃点低于其周围物质的燃点,它将首先燃烧。当温度升高到其他物质的燃点时,其他可燃物质将被完全燃烧。燃烧时间的长短会加深这些物质及其周围物质的碳化深度,从而造成现场有几个燃点的错觉。

(2)挥发性物质。如果在调查中发现挥发性物质最初储存在积碳最深的部位,必须根据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以确定该部位是燃点还是被点燃。

3、查明建筑物上的门、窗、通风管道和其他结构是否影响火灾的发展,以及这些结构是否造成严重燃烧。在火灾过程中,任何允许空气进入火灾现场的洞都会加快燃烧速度。进入的空气会使火焰来回扩散,加剧燃烧,使损害更重,并容易形成“重”的局部燃烧痕迹。

(6)如何从火灾现场查找火灾原因扩展阅读:

当家中失火或者楼层邻近家起火浓烟和高温围困在家中时,上策是想尽办法,尽一切可能逃到屋外,远离火场,保全自己。为此目的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1、开门之时,先用手背碰一下门把。如果门把烫手,或门隙有烟冒进来,切勿开门。用手背先碰是因金属门把传热比门框快,手背一感到热就会马上缩开。

2、若门把不烫手,则可打开一道缝以观察可否出去。用脚抵住门下方,防止热气流把门冲开。如门外起火,开门会鼓起阵风,助长火势,打开门窗则形同用扇扇火,应尽可能把全部门窗关上。

3、弯腰前行,浓烟从上往下扩散,在近地面0.9米左右,浓烟稀薄,呼吸较容易,视野也较清晰。

4、如果出口堵塞了,则要试着打开窗或走到阳台上,走出阳台时随手关好阳台门。

Ⅶ 问341:如何保护火灾事故现场

火灾现场是查证火灾原因提取痕迹物证的重要场所。保护好火灾现场能够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好火灾调查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消防法》第51条规定: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1)人人都有保护火灾现场的义务。火灾现场保护工作应当由发现起火时开始,不要等消防队或火灾调查人员到达后才开始。因此,能够最早到达火场和发现起火的人员、专职消防队员、治保人员以及单位负责人等都有责任保护现场,广大的干部群众都有义务及权利协助保护好火灾现场。

(2)火灾扑救中应注意保护火灾现场。应将扑救火灾的过程也视为火灾现场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单位自救时还是公安消防队到场后,火场指挥人员在灭火行动中都应充分注意这一点。在火势被控制后扑灭残火时或者对火场实行检查时,不宜用直流水直射重点保护区,以尽量避免破坏现场或者移动物证。在检查火灾现场时,应尽量不移动室内物品及电器(开关、电闸)、机器设备,防止踩踏破坏物品,对可能盛有危险品的容器不宜随便触摸和挪动,以免破坏上面可能留有的指纹痕迹。当灭火过程中所使用的动力设备(如链锯、便携式发动机以及手抬机动泵等)需要加油时应在火场以外的地点进行,防止溢出的汽油污染作为物证的危险品。例如,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火灾调查人员还未到达火场之前火已被扑灭,失火单位应当积极安排人员把火灾现场保护起来,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火灾调查人员到场后,应将了解的情况向他们介绍,并把火灾现场保护工作移交给他们。

(3)正确划定火灾现场保护范围。火灾现场保护范围的划定,应依据着火物质的性质和燃烧的特点等不同情况来决定。在确保能够查清火灾原因的条件上,应尽量把保护范围缩小到最小的限度,如在建筑群中起火的建筑物只有一幢,那么需要保护的现场通常也只限于起火的那一幢。如果着火的部位只是一个房间,则需要保护的火灾现场也应限定在起火的房间内。在一般情况之下,建筑物火灾在被烧建筑物墙外1米之内,露天火灾在被烧物质范围外1米之内均应划为现场保护区。但是,当起火部位不明显,对起火位置看法有分歧或者初步认定的起火点与火场遗留痕迹不一致时,其保护范围还应根据现场条件及勘查工作需要扩大。当起火原因被怀疑是电气设备故障所致时,凡属与火场用电设备有关的线路、电器(总配电盘、开关、灯座以及插座)、设备(电机、机动设备)及其通过和安装的场所都应划入被保护范围。若起火点与故障点不一致时,甚至相距很远时,其保护范围还应扩大到发生故障的那个场所。对于爆炸火灾现场,除应将抛出物的着地点列入保护范围外,同时还应把爆炸破坏或者影响波及到的建筑物也列入保护范围。

火灾现场保护时间应从发现起火到失去保护价值时止。火灾现场保护的撤销,应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立案机关决定。

Ⅷ 火灾原因鉴定

根据我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火场勘验是武警消防学院的一个专业来的,专门有一帮人研究这个。

简单来说,要搞清楚起火原因,关键在于判断起火点。

通过参考火场内燃烧蔓延的方向及终止线、烟熏痕迹、物品损毁情况及方向性等现场痕迹,可以大致判断出起火点,如果有目击者幸存的话,也需要向目击者核实。一般来说起火点只有一个,或一定范围内明显相关的几个——无明显关系的数个起火点就应高度怀疑人为纵火的可能性了。

在大致判明起火点之后,就开始在起火点附近寻找物证来证实起火原因,如,短路的导线、电热器具残骸、化学物及反应产物残留。而提问者所说的已被彻底烧毁,无法取得物证的火源,就只能通过间接证据来判断,如吸烟火灾就只能通过查明环境温湿度、可燃物存储状况、可燃物的性状及旁人针对吸烟者的口供来证实。

Ⅸ 应该如何开展火灾事故现场的勘察工作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火灾给人们带来的损失正在逐年增加,火场也越来越复杂,起火原因认定越来越难。及时查明火灾原因是公安消防监督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火灾现场勘察工作自然而然也成了火灾调查工作的重要前提。火灾现场是错综复杂的。因为每次火灾的起火原因不同,燃烧破坏程度不同,起火单位的建筑结构、生产设备、采用工艺流程等各种情况不同,火场会存在很大差异。因此,不能采用统一的模式勘查现场,必须根据不同的火场,采用不同的符合客观实际需要的各种勘查方法。一、现场勘查的操作方法1、现场的勘查对于燃烧痕迹集中,起火部位比较明显的火灾现场,可以从中心向外围勘查;对于燃烧面积较大,物体燃烧痕迹分散。物质燃烧均匀。中心不突出的现场,可以从外围向中心勘查;对于在风力作用下形成的条形火场,可以从逆风方向的燃烧终止线开始勘查;有的火场某些部分可能受到自然条件或行人的破坏,勘查时可酌情先从这个部件开始。2、环境的勘查环境勘查时火灾调查人员应当在火场周围巡视,先看上后看下,先地面后地下。发现可疑的痕迹、物证,要及时拍照并将实物取下。环境勘查并不是只对火场周围环境的观察,它还包括从火场四周向起火建筑物的观察。a 对火场外部观察的主要内容有:(1)道路、外墙有无可疑人出入的痕迹,包括车印、脚印、攀登痕迹、引火物残体等,以判断有无放火的可能。(2)火场周围居民、工厂烟囱的高度、与起火建筑的距离,起火当时的风向,烟囱有无飞火星现象,当时锅炉燃料及燃烧情况。(3)起火建筑周围线路,尤其是进户线部分,起火建筑物有无通讯线路与动力线碰触的现象,以判断有否短路、漏电等引起火灾的可能。(4)起火建筑物周围、地下可燃气体及易燃液体的管道、阀门等情况怎样,以判断有无漏气的可能。(5)与火场相通的污水管道中有无可燃性蒸气,以判断可燃液体是否混入污水。b 从火场周围向火场建筑物观察的主要内容有:(1)燃烧范围。(2)建筑物的哪一部分破坏严重。(3)建筑物的倒塌方向和形式。(4)建筑物门窗上方及其他部位烟熏的情况。(5)建筑物的门窗、阳台、铁围栏变形情况,破碎玻璃散落方向,抛出物的分布情况等。3、初步勘查的操作方法初步勘查是为看清火场现象的来龙去脉,寻找起火部位的勘查。具体操作如下:a 从火场内部找出可以观察到整个火场的制高点,对火场从上到下。从远到近全面巡视,观察整个火场残留的状态。并寻出一条可以在火场中巡视而不至破坏现场的通道。b 沿着所选择的通道,按着从上到下,从远至近的原则,逐一观察火场内部的情况,对重点部位和可疑点要反复的观察。c 观察火灾蔓延终止部位周围的情况。因为火灾不都是由一点向四周蔓延的。例如:一侧有砖墙,火就可能只向一个方向蔓延。这时如果只注意周围严重烧毁的情况,忽视了停止部位附近的具体情况,就可能把起火的位置搞错,漏掉真正的起火点。所以,要认真观察火灾终止线的个体情况,分析判定为何在此终止。d 观察火势蔓延的途径。起火蔓延的途径,一般的说,栋与栋之间一般向下风方向蔓延,如果相距较近,也可能由辐射热和热气流的综合作用引燃。层与层之间一般通过楼梯、通风管道及其他竖向孔洞向上蔓延,有时也通过窗口向上蔓延,如果楼层未烧塌,不会由上往下蔓延。同层各房间一般通过门、走廊蔓延,平房多通过闷顶蔓延。要按上述对象中,火势曾经蔓延过的地方寻找蔓延的痕迹,分析是哪一栋,哪一层,哪一间先起火,进而再找起火点。e 从火场内部观察火场外围情况。f 根据现场访问提供的线索,对可能的起火点、起火物及各种危险品存在的位置,进行验证勘查。4、细项勘查的作法细项勘查是对初步勘查认定的起火部位进一步核实认定,准确确定起火部位的勘查。为此,对现场烧毁的所有部位都要用相同或类似的物体进行比较,可以手摸、翻动、测量(但要注意尽量恢复原状),找到烧毁状况的特异现象,确定其烧毁的程度。在或燃物中,木材被烧毁的状况最容易解释,多数有机固体的状况也比较明显,用测量炭化深度的办法就可以确定木材烧毁的程度。另外若温度高、时间长,炭面龟块也小,即裂纹多。要根据烧毁的程度来找到火灾蔓延的顺序,不论是烧得严重的部分,还是烧得特殊的部分。在局部上如果找不到其烧毁状况和其它部分之间的联系,就不能根据它烧毁的状况来判断起火点,因为它与火灾蔓延的关系不大。另外,根据它被烧状况可以有效地找到火源的方向,在火场上很容易找到一侧、或一头、或一面被烧、烤的实物。如果只被烤焦,没有发出火焰,其指示的方向性最明显。大量收集这类资料,经过综合分析之后,就可以得到一些具有方向性的物证,确认火势蔓延方向和起火部件。每次火灾的发展蔓延都有方向性,这个方向性可以从可燃物的燃烧程度、燃烧后的状态来判断,然而这种表示方向性的痕迹也会随着燃烧猛烈的程度、燃烧持续时间的延长加深、扩大,但最不利的是这种加深扩大最终要把这些能力标志方向的可燃物全部烧掉,毁灭了现场勘查的证据。如果火场上的可燃物被烧得面目全非。蔓延方向难以确定,这时可以从建筑构件、室内可燃家具上面不燃物品的倒塌和滑落以及烟熏方向、轮廓等找到起火部件。如果上述特征也不明显,就要从不燃性物体被烧程度和状态的特点分析火灾过程,金属在火场上很不容易燃尽,不同金属熔点不同。因此,可利用它们这一特征,判断火场温度和蔓延途径。要在火场发现金属、玻璃、陶瓷的熔珠、熔渣,观察研究其熔化状态,以通过火场不同温度找到蔓延方向。但是,由于某些火场烧毁特别严重,许多东西被烧光,从表面上存在的痕迹上无法提取有关的遗留物以获得认定火灾原因必要的证据,就要对火场上残留的灰烬、塌落的堆层进行大量的细致的观察。a 剖面勘查。在确定的起火部位,将地面上的残留物切开一个剖面,在建立这个剖面时不要破坏原堆积物的层次。对于容易塌落的堆层,可制成阶梯形剖面体。在剖面制成以后,仔细观察残留物每层的燃烧状况,辨别每层物质的种类。还可以在起火部位的不同点,分别切开几个剖面,比较各点每层的堆落物质和燃烧状况,分析火势蔓延的线路,寻找起火点。b 逐层勘查。对火场上燃烧残留物的堆层由上至下逐层剥离,观察每一层物体烧损程度和烧毁状态。剥离中要注意搜集物证和记录每层的情况。这种勘查方法会完全破坏堆层的原始状态。因此要细致、认真记录。c 全面扒掘。这是对需要详细勘查、范围比较大、只知道起火点大致的方位而缺乏足够的材料证明起火点确切位置的火场采用的一种勘查方式。根据火场具体情形可分别采取围攻扒掘或者分段扒掘,或者平面推进的形式。不管哪种扒掘形式,都要采用层层剥离的办法。二、现场勘查后的处理1、对需要继续保留的现场的处理对有些重大、复杂案件的现扬,因主客观条件的限制,一次不能勘查清楚,或对某些疑难问题需要重新认识,作进一步勘查时。经过主管领导批准,征得起火单位的同意,可在一定时期内保留现场。其办法有如下三种:a 全部保留,封闭全部现场。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保留全部现场:起火部位不明或对起火点的看法有很大分歧;起火部位在建筑物的上部,而这一建筑物又全部烧塌;初步认定的起火点与火场遗留痕迹不一致;人们视认的起火部位与根据燃烧状况判断的位置有很大的出入;火源为几种设备、设施或装置;着火建筑内的工作者或居住者在火灾扑灭后下落不明的。b 局部保留,即将现场某一地段或部位保护起来。c 痕迹保留,即将留有痕迹的物体保存下来。凡是确定要继续保留的现场、部位和物体,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看管,不得有任何的损失和破坏。2、对不需要保留现场的处理现场勘查后,如认为现场无需继续保留时,经负责火灾原因调查的领导确定,可通知事主进行善后处理。处理主要物品应向事主当面点清。在现场勘查中借用的工具、器材以及其他物品,应交还原主。3、对采取的痕迹、物证的处理现场勘查结束后,对采取的实物证据要妥善保存。某些物证的提取应向物主留予借据。三、现场情况分析火灾现场情况的分析,要贯彻于火灾调查的全过程,特别是在现场勘查阶段,每一个步骤,每一个环节,每个痕迹都离不开分析研究。比如当勘查中发现了痕迹和物证,就要分析研究它为什么形成这种特征,它与整个火场有什么关系等等。当现场勘查进行到一定程度时,为了交流情况,纠正勘查工作中的某些偏向,重新确定勘查点或扩大勘查范围,也需要进行分析研究。当现场勘查基本结束时,临场指挥员,必须召集全体火灾调查人员,并根据需要,聘请有关技术人员,共同进行火灾现场情况的讨论,把实地勘查和现场访问所收集到的材料以及有关试验、鉴定结果汇集起来,从个别到整体,从片面到全面,从现象到本质,进行综合分析,以便对火场得到一个整体认识。从而为确定火灾原因和事故性质作出正确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