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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原因取消成员资格

发布时间: 2024-10-18 15:39:43

㈠ 民法典集体组织成员资格认定

民法典对集体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依据成员与集体组织的关系、成员对集体组织的贡献、成员的权利义务等因素进行认定。具体规定涉及成员资格的取得、丧失和恢复等方面,旨在保护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集体组织的稳定和发展。
一、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主要基于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出生取得,即出生在集体组织所在地的成员自然具备成员资格;二是加入取得,即符合集体组织规定的条件并经过集体组织同意的个人可以加入成为成员;三是继承取得,即在特定情况下,成员的后代可以继承其成员资格。
二、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
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主要发生在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成员主动放弃成员资格,例如因个人原因选择退出集体组织;二是成员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集体组织除名,如严重违反集体组织章程或损害集体利益的行为;三是成员因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自然丧失成员资格。
三、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恢复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可以恢复。例如,成员因特殊情况暂时丧失成员资格后,符合一定条件并经过集体组织同意可以恢复成员资格。这体现了集体组织对成员资格的宽容和灵活性。
综上所述:
民法典对集体组织成员资格认定进行了全面而详细的规定,涵盖了成员资格的取得、丧失和恢复等方面。这些规定旨在确保集体成员资格的合法性、公正性和稳定性,维护集体组织的正常运转和成员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解决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八条规定: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