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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申领发票过后怎样分发

发布时间: 2022-06-27 22:05:57

1. 云票助手增值税发票领回来后要怎么分发

点击“发票管理/发票领购管理/网络发票分发”菜单项,弹出网络发票分发窗口,该窗口用于显示当前纳税人的网络发票及税控盘中可用发票库存信息,

点击 “查询”按钮,查出纳税人所有的未分发的及待分发的网络发票,同时查询税控盘中的发票库存信息。如图5-1-7-3所示。

发票状态说明:“未分发”表示该段票没有分发给任何盘;“分发中”表示该段票分发给了当前盘,但是没写盘成功,可以再次分发

2. 购买回来的发票,网上怎么分发

操作步骤:

【第一步】首先将税控盘连接到本机USB接口上,进入开票系统。

【第二步】点击“发票管理/发票领购管理/网络发票分发”菜单项,弹出网络发票分发窗口,该窗口用于显示当前纳税人的网络发票及税控盘中可用发票库存信息。

【第四步】在上面的表格中单击想要分发的发票,然后在“待分发发票信息”框中输入想分发的份数,不能超过剩余份数,分发份数不能为零;点击“分发”按钮进行分发操作;分发成功后会在下面的表格中(税控盘库存)显示新分发的发票;

发票状态说明: “可开票”该段发票可以正常使用;“已写盘”说明该段票写盘成功了,但是写盘成功后和服务器交互失败,再网络状况好的情况下,点击“查询”按钮会将发票状态为“已写盘”的发票记录进行更新;更新成功后会变成“可开票”;

3. 专用发票四联怎么分发

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分发方法如下:
1、备好金税盘,用数据线连接电脑与金税盘,点击开票软件,登入开票系统。
2、点击发票管理里面的发票领用管理,选择网上领用管理,选择领用专用发票。
3、在弹出界面,填写起止日期,点击手工下载。
4、填四联发票代码,起始号码,发票张数,点击下载。
5、回到主界面,点击发票领用管理,选择网上领用管理,选择领用票量查询。
6、查询到四联发票信息,则分发成功。

4. 网上申购发票后的流程

  • 税控设备网上领用发 票操作

    金税盘用户

    在网上成功申领后,发 票使用税控设备的纳税人需登陆金税盘开票系统进行网上领用发 票操作:点击【发 票管理模块】——【网上领票管理】——【领用发 票

  • 扩展阅读:

  • 纳税人需存在有效的发 票票种核定,同时纳税人状态信息需要为正常。

  • 增值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当月申领2次以上(含2次)发 票的,需到办税服务厅前台办理。

  • 纳税人领购网络发 票申请时,发 票必须已验旧,税控器具正常抄报税。

  • 申请网上领 票前,税控设备必须已清卡。

5. 山东省纸质专用发票税盘领取后,还需要分发吗

需要。
1、领到纸质的发票后,就插入金税盘,打开开票软件。
进入开票软件后,点击左上角菜单中的发票管理-发票领用管理-网上领用发票管理-领用发票。
点击领用发票后,就可以开始查询了,点击查询。
查询完毕后,核对发票领用信息是否是一致的。
核对完后,点击发票下载。
下载完毕后,点击确认就可以了,这样就可以开始开票了。
也可以在库存查询里面查下是否下载成功。

6. 手机云票领取发票后怎么分发

你好,点击“发票管理/发票领购管理/网络发票分发”菜单项,弹出网络发票分发窗口,

7. 云票助手增值税发票领回来后要怎么分发

摘要 点击“发票管理/发票领购管理/网络发票分发”菜单项,弹出网络发票分发窗口,该窗口用于显示当前纳税人的网络发票及税控盘中可用发票库存信息,

8. 发票分发怎么操作

发票分发具体操作如下:
1、从网上税务局领取电子发票后,进行发票分发。在电脑上打开“e财税”软件,点击“网上税务局”;
2、在电脑端搜索当地税务局官网,点击进入;
3、选择领取电子发票,点击“提交”;
4、电子发票领用申请成功,使用开票软件下载发票;
5、点击“发票管理”,再选择“发票领购管理”下方“网络发票分发”;
6、点击左上方“查询”,等待从服务器获取数据;
7、获取到发票分发信息后,点击右侧“分发”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第十条 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
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第十七条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