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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和软件的出租权怎样理解

发布时间: 2022-05-08 09:15:47

⑴ 作品出租权的权利现象有哪些

法律分析:作品出租权的权利就是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 第四十七条 未经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着作权人或者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应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⑵ 关于着作权中的出租权的问题

根据《着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七)项的规定,出租权,是指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由于本条规定对享有出租权的作品类型使用的完全列举的形式,因此,能够依照着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享有出租权的作品只能是电影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和计算机软件这三类作品,其他形式的作品不存在本法所指的出租权(或许,在这里可以套用一下物权法中的物权法定原则)。事实上,日常生活中出租图书的人往往都不是图书作者,而更多是图书所有人或管理人,他们将其所有或管理的图书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借给他人使用的情形,无法适用着作权法,只能适用其他法律法规,即使该两者因此出现纠纷,着作权法也无法对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调整。同样的,作者本人将自己的着作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借给他人,也不能认为其是在行使该作品的出租权,道理还是一样的,作者根本不能依照着作权法的规定对其图书作品享有出租权。

⑶ 法律规定着作权中的出租权客体是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

知识产权你要明白他是什么法的下位法!知产和物权两者之间不能相同通用解释,而你把知产来和物权法来联系,完全就是在说桃子能不能当肉吃一样!建议你学法律不要专牛角尖,脱离实际空想法律!把自己带到死角。

所以知产是形式法律,不需要一定发生物权效力,相反也是。比如说作品发表权,发表权是作者的人身权,并不是谁拿着书稿谁有发表权!所以知产并不以物权发生效力为要件,相反的也就说发生知产转移并不引起物权转移!

所以出租权并不需要占有!另外网站付费观看我认为并不是出租权而是买卖合同!就像是买票看电影,与网站不同只是在不同地方和提供者形态不同而已!而出租,出租是有出有还对不对?我看完视频还把我看过的思想还回去?如果说他出租影碟或者卡带才是出租权!

再多说一句,计算机软件出租者只能是原作者,也就是说任何人复制后出租都不可以出租,与其他作品的区别

⑷ 什么是着作权出租权

着作出租权的含义为:着作权人依法就其有偿许可他人使用其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行为,所享有的相关权利。取得着作出租权可以通过与权利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并支付报酬的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十条着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第二十四条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着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四)付酬标准和办法;(五)违约责任;(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⑸ 着作权人对什么作品享有出租权

着作权人对什么作品享有出租权?着作权中的出租权是是由于作品复制件是作品和载体的双重结合,出租者出租作品复制件,实质上是在出租依附于载体上的作品。作品享有人即着作权人因此而享有禁止他人出租其作品复制件的权利。那么着作权人对什么作品享有出租权?着作权人作品享有出租权《着作权法》所规定的出租权,是指着作权人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其中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是指:如果出租的是一台装有计算机程序的计算机,计算机是出租的主要标的,而其中装载的计算机程序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在这种情况下,计算机程序的着作权人对该程序不享有出租权,就是说着作权人不能对其收取租金。这里,出租权主要限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两大类作品范围。出租权是《着作权法》修改后新增加的内容。综上所述,出租者作为作品复制件的合法购买者,按照传统物权法理论的原理,其有权使用并出租该复制件并收取一定报酬,他人无权干涉。着作出租权似乎是对物权进行了限制,是法律的强制规定所造成。其实,在现有民法理论中,便能为立法提供坚实的法理后盾,赋予着作权人出租权是有深厚的理论基础的。

⑹ 着作权法的出租权

所谓着作出租权,根据《着作权法》第10条第7款的规定,是指作者或其他着作权人享有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但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必要标的的除外。着作权法的出租权有关依据着作出租权的主体为着作权人,既包括作者也包括依法取得着作出租权的人,如作者的继承人、合同转让取得出租权的人。着作出租权系着作财产权之一种,其客体为作品而非作品的载体,并且根据着作权法第10条第7款、第41条的规定,仅局限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录音录像作品。关于出租权的客体,有人认为是作品的载体,作品之载体乃用以固定和传播作品的物体如图书和光盘等,其为所有权之客体。着作权的内容,根据着作权法第10条第7款、第41条、第46条和第52条的规定,可概括如下:1.着作权人有权出租其作品复制件。2.着作权人有权许可他人出租其作品复制件,非经着作权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出租其作品复制件,法律另有规定除外。3.着作权人有权从出租其复制件人那获得一定报酬。

⑺ 着作权中的出租权是怎样规定的

随着着作的增多,大家应该对着作权有所了解,但是对着作权中的出租权可能不太了解。其实它就存在于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那么着作权中的出租权是怎样规定的?哪些人有这个权利呢?对什么着作才拥有这个权利呢?着作权中的出租权是怎样规定的一、着作权中的出租权的含义出租者作为作品复制件的合法购买者,按照传统物权法理论的原理,其有权使用并出租该复制件并收取一定报酬,他人无权干涉。着作出租权似乎是对物权进行了限制,是法律的强制规定所造成。其实不然,在现有民法理论中,便能为立法提供坚实的法理后盾,赋予着作权人出租权是有深厚的理论基础的。之所以赋予着作权人以出租权,是由于作品复制件是作品和载体的双重结合,出租者出租作品复制件,实质上是在出租依附于载体上的作品。作品享有人即着作权人因此而享有禁止他人出租其作品复制件的权利。二、着作权中的出租权的权利主体(1)出租权的权利主体是指依法对作品享有出租权的权利人,即作品的创作者和作品的传播者,它包括两类:一类是普通主体,即享有真正版权的人,包括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另一类是特殊主体,一般是指传播作品的邻接权人。(2)我国新着作权法规定: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所谓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的创作的作品,按新《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新着作权法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所谓录音作品,按新《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所谓录像作品,按新《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的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新着作权法规定:着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三、着作权人对什么作品享有出租权《着作权法》所规定的出租权,是指着作权人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其中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是指:如果出租的是一台装有计算机程序的计算机,计算机是出租的主要标的,而其中装载的计算机程序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在这种情况下,计算机程序的着作权人对该程序不享有出租权,就是说着作权人不能对其收取租金。这里,出租权主要限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两大类作品范围。出租权是《着作权法》修改后新增加的内容。

⑻ 着作权的出租有哪些规定

着作权法所规定的出租权,是指着作权人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出租者作为作品复制件的合法购买者,按照传统物权法理论的原理,其有权使用并出租该复制件并收取一定报酬,他人无权干涉。
【法律依据】
《着作权法》第十条第一项到第七项
着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⑼ 知识产权的法律问题,出租权。

所谓着作出租权,根据《着作权法》第10条第7款的规定,是指作者或其他着作权人享有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但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必要标的的除外。

有关依据

着作出租权的主体为着作权人,既包括作者也包括依法取得着作出租权的人,如作者的继承人、合同转让取得出租权的人。

着作出租权系着作财产权之一种,其客体为作品而非作品的载体,并且根据着作权法第10条第7款、第41条的规定,仅局限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录音录像作品。关于出租权的客体,有人认为是作品的载体,作品之载体乃用以固定和传播作品的物体如图书和光盘等,其为所有权之客体。

着作权的内容,根据着作权法第10条第7款、第41条、第46条和第52条的规定,可概括如下:

1.着作权人有权出租其作品复制件。

2.着作权人有权许可他人出租其作品复制件,非经着作权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出租其作品复制件,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3.着作权人有权从出租其复制件人那获得一定报酬。

出租者作为作品复制件的合法购买者,按照传统物权法理论的原理,其有权使用并出租该复制件并收取一定报酬,他人无权干涉。着作出租权似乎是对物权进行了限制,是法律的强制规定所造成。其实不然,在现有民法理论中,便能为立法提供坚实的法理后盾,赋予着作权人出租权是有深厚的理论基础的。

之所以赋予着作权人以出租权,是由于作品复制件是作品和载体的双重结合,出租者出租作品复制件,实质上是在出租依附于载体上的作品。作品享有人即着作权人因此而享有禁止他人出租其作品复制件的权利。

首先,作品复制件是作品与载体的双重结合,作为作品表现形式的载体,绝不是作品的本身,作品复制件本身并不仅仅是单一的有体物,同时也是作品的载体,它虽不是作品本身,但包含着作品,并且作品与载体不可分离。一方面作品作为一种精神产品,在空间上是无形的,不可触摸、不可耳闻目睹,其本身无法被感知,只有附着于一定载体,才能被感知。没有载体的作品是无法客观存在于世的,无从谈起作品的存在。另一方面,载体亦离不开作品,离开了作品,单一的载体并不能构成作品复制件,就只剩普通的稿纸、塑料品等物体。

其次,出租者出租作品复制件,其实质是出租作品。作品复制件是作品和载体的双重结合,当出租者将作品复制件出租时,并非单一的将载体出租,而将作品一同出租了。并且出租人和承租人都是以租赁作品为合意,出租人以载体上附有作品为前提,出租作品复制件,承租人以欣赏作品之目的,承租该作品复制件。

再次,作品复制件购买者是无权对作品进行出租的。一般而言,出租权并不受权利耗尽原则制约。换言之,经着作权人同意售出以后,着作权人仍对这些复制件享有出租权。对于购买者而言,其合法购买作品复制件,依法享有对载体的所有权,并取得了对作品欣赏的权利,但并未因为购买作品复制件这个行为而取得对作品的着作权,在未经作者许可的情况下,其无权对作品进行任何处分,包括对作品进行出租。

因此,作品复制件购买者是无权对作品复制件进行出租的,着作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出租其作品复制件。